北京大兴家政服务 月嫂感冒临时替班致婴儿窒息死亡,事件分析与责任追究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150 | 时间:2024-07-08 11:04:50清晨的心情凝聚着晨曦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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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月嫂感冒了,同一家政公司的谈判员赵红充当起了“临时月嫂”,然而在给还不满月岁的婴儿小蕾喂奶后,小蕾鼻孔里流出了奶水,不幸窒息死亡。
小蕾父母将家政公司赵红及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索赔154余万元。
事件分析
一名患有先天性缺陷的重病新生儿的父母坚持要求出院
李琳在北京仁和医院产下儿子小蕾,可惜的是,由于是“足月小儿、低体重儿”,小蕾出生后就住进了仁和医院。
一周后,小蕾因“出生7天后发现肢体畸形”被转入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但又过了一周,李琳和丈夫就为孩子提出了出院要求,并签署了自动出院知情同意书。
法院查明,医生在同意书中告知了目前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情况,同意书中除了提到小蕾的一些严重疾病和缺陷外,还写到:“目前,他的反应不佳,喂养困难,需要管饲;出院后,病情随时可能恶化,危及生命。”
早在仁和医院住院期间,因为产后要休养,李琳就在网上找到了一家家政公司,赵红是这家公司的谈判培训老师。
李林与赵红商量好,两天后,赵红代表家政公司与李林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由家政服务员王娜为李林提供做饭服务,劳务费每月6000元。
月嫂感冒无法上班,单身员工哺乳时发生意外。
因为小蕾喂养困难,李琳在微信上联系赵红安排月嫂,并告诉赵红小蕾是“足月宝宝”北京大兴家政服务,喂养困难。
第二天,赵红安排郭霞到李林家当月嫂,合同上规定郭霞每月的工资是1.4万元。
因为郭霞感冒了,李琳让她好好休息,并通过微信告知了赵红,赵红主动提出下午和晚上来照顾她。
在微信中,李琳告诉赵红,她每次都用勺子给小蕾喂奶至少一个小时,“我都不敢亲自喂,怕宝宝呛着。”
当日下午5点左右,赵红来到李林家中给孩子喂奶,并于当晚11点再次给孩子喂奶。在给孩子拍嗝时,李林发现孩子异常,便将孩子送往医院进行急救,但小蕾仍不幸死亡。
李林虽然报警了,但警方并未立案,大兴分局的法医鉴定意见是,肖蕾死于胃内容物堵塞左支气管致机械性窒息。
孩子父母索赔154万元 家政公司称无责任
“悲剧发生后,我们一家人都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孩子的奶奶当场就晕了过去,失去了知觉。”
李琳和丈夫认为,赵红缺乏月嫂服务知识,喂奶过快,护理不当,导致婴儿窒息死亡,“当时甚至还有奶水从婴儿鼻孔里流出来。”
李琳与其丈夫将家政公司赵红及法定代表人诉至大兴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4余万元损失。
家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认为,小蕾存在重大先天性生理缺陷,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影响,原告故意隐瞒孩子真实病情,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
两原告还认为,赵红身为公司的谈判老师,其超出职责范围,自行决定回到原告家中帮忙照顾孩子,属于个人行为,并未经过公司授权,公司不应为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三原告赵红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她称自己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高级母婴护理师资格证,是有资质的专业家政人员,并没有对孩子进行不当喂养,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其死亡与她正常喂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未尽高额护理费“临时月嫂”责任30%
本案争议点有两个:一是赵红对于小蕾的死亡是否有过错,二是赵红对小蕾的照顾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针对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赵红明知小蕾不同于正常婴儿,给小蕾喂奶也不同于给普通婴儿喂奶,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但在给小蕾喂奶过程中,其并未发现小蕾出现呛奶现象,导致小蕾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
法院还认为,赵红虽然拥有高级母婴护理师资格证,但毕竟不是专业医务工作者,而小蕾的身体状况也不是一般月嫂能够照顾到的,法院认定赵红应承担30%的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之二,法院首先认为,赵红并非因个人原因照顾小蕾,而是因为月嫂郭霞感冒,所以暂时代为照顾。
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兴家政服务,根据已查明的证据,案发当天,赵红在公司微信群留言“我要去客户家一趟,我姑姑感冒了,客户让我去一趟”后,同群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赵红的行为已构成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家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赔偿小蕾父母37万余元。(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好啦,今天就到这里啦。
各位姐妹们,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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