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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 分类:招聘求职 | 浏览:47 | 时间:2024-07-23 22:04:04

客运工作职责_客运企业岗位职责_客运公司岗位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提升城市客运企业骨干员工安全素质,进一步夯实城市客运工作安全基础,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2 年 10 月 31 日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客运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含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的法人。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人员,对企业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本企业(含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考核相关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1年内通过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完成考核工作。

第七条 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含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经营领域,对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类人员进行安全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城市客运生产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章和标准,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城市客运生产安全实践情况。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发布安全考核大纲和基本安全考核题库,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题库进行动态更新。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地方城市客运安全生产考核大纲和地方题库。

第九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考核要求,经所在企业同意,向所在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安全考核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公司经营范围和岗位职责,选择相应的业务领域进行考核。

城市客运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其自身和所属企业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实行闭卷考核。鼓励各地实行无纸化考核,条件不具备的,可以采用纸质试卷。试卷应当为客观题。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交通运输部已组织开发考试客户端软件,供各地免费使用。

第十一条 考试题目分为通用部分和专业部分。通用部分题目从基础题库通用部分随机抽取;专业部分题目根据考生所选业务领域从基础题库对应业务领域随机抽取。若编制地方题库,可从地方题库随机抽取考试题目,分数占比不超过总成绩的10%。

第十二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客运企业岗位职责,将考核合格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布(脱敏后)、所属公司名称、考核业务领域、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等。考核参与人员可以向当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考核结果,同一业务领域的考核合格结果全国有效,不得重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年度考核安排,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批考核。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安全考核结果汇总情况。

第十五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不再在原岗位任职的,所属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人员离职情况;选择在其他企业担任同类型岗位的,应当在入职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登记企业信息及安全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安全考核结果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

合格的安全评价结果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相关人员可以向当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当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发生运输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评价结果有效期延长3年,当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渠道核实情况,并公布延期结果。

第十七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合格考核结果无效。

(一)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发生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善,造成列车脱轨、列车相撞、旅客踩踏、水灾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的;

(3)考核合格结果自审核通过之日起超过180日未申请延长有效期的。

合格考核结果失效后,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安全评价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客运企业岗位职责,制定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具体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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