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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服务条例施行,养老相关税收政策你了解吗?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76 | 时间:2024-07-24 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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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年人笑容更多、生活更充实是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今年3月20日,《上海市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旨在规范老年人照护服务行为,完善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对老年人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老年人照护服务事业发展。

那么,税收方面有哪些相关政策呢?今天就和深水警卫一起来了解一下与养老金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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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置条例》(民政部令第48号)规定设立、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和照护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包括按照《养老机构设置条例》(民政部令第48号)规定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养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和照护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护理、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该院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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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关于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为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而取得的房屋、土地,免征契税。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其自有或者以租赁、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农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建设防空洞的,免征防空洞迁移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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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固定设施内,通过全日制照护、日间照护、上门照护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用餐及行走协助、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法>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占用耕地的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等,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范围仅限于依法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残障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照料、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对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及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文化、护理、健身等服务的福利型、非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护理院、康复中心、老年日间照护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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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法律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家政服务企业税收优惠,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纳税人扶养一名或一名以上被扶养人的,其抚养费用,统一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适用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数额;

(二)纳税人不是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扣除数额由纳税人及其兄弟姐妹共同承担,每人每月最多承担1000元。具体分配方式和数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龄在60岁以上的父母,和年龄在60岁以上,其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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