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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建局发布通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37 | 时间:2024-08-03 14:04:06

数据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建设管理委员会、法江学院、质量之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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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较大,5月24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1.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降,在5%以内,其差额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文件指出,主要材料为:水泥、混凝土、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苏州建材价格,以及价值占本单位专业工程分项工程造价5%以上的其他材料、设备。

2、材料差价作为加(减)合同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

3.招标文件和合同不得采用无限风险、一切风险或类似的表述来规定要定价风险的内容和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苏珠建建〔2021〕23号

各市、区住房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现就加强我市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3.4.1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险、一切险或者类似的表述来规定计价风险的内容和范围。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方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在合同中明确调价材料的种类名称、风险范围、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方式,公平合理地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2.签订固定总价(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如果主要材料(如水泥、混凝土、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价值占本单位专业工程单位分项工程造价5%以上的其他材料和设备)价格在施工期间发生大幅上涨或者下跌,且影响时间超出合同双方可预见的范围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同双方可以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建设合同对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调整差价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未对全部或者部分主要材料差价进行调整的,发包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

2.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降,在5%以内,其差额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由于承包方或分包方的过错,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因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材料差价作为加(减)合同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

五、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和预警,对价格波动异常的主要材料,要动态调整价格信息发布周期,增加发布频次。对发包方提出的建筑材料价格纠纷、合同造价争议,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迅速调解,化解矛盾,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6.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项目不受本通知有关规定影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苏州建材价格,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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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昨日(5月24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1.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降,在5%以内,其差额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文件指出,主要材料为:水泥、混凝土、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价值占本单位专业工程分项工程造价5%以上的其他材料、设备。

2、材料差价作为加(减)合同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

3.招标文件和合同不得采用无限风险、一切风险或类似的表述来规定要定价风险的内容和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苏珠建建〔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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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住房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现就加强我市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3.4.1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险、一切险或者类似的表述来规定计价风险的内容和范围。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方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在合同中明确调价材料的种类名称、风险范围、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方式,公平合理地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2.签订固定总价(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如果主要材料(如水泥、混凝土、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价值占本单位专业工程单位分项工程造价5%以上的其他材料和设备)价格在施工期间发生大幅上涨或者下跌,且影响时间超出合同双方可预见的范围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同双方可以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建设合同对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调整差价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未对全部或者部分主要材料差价进行调整的,发包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

2.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降,在5%以内,其差额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由于承包方或分包方的过错,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因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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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材料差价作为加(减)合同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

五、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和预警,对价格波动异常的主要材料,要动态调整价格信息发布周期,增加发布频次。对发包方提出的建筑材料价格纠纷、合同造价争议,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迅速调解,化解矛盾,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6.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项目不受本通知有关规定影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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