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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通知:房地产市场政策界定及相关事项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65 | 时间:2024-08-04 22:03:26

刚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贯彻落实《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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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各设区、市房地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局有关司局、单位青岛4月18日房产新政,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落实《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青土自房发[2018]99号)(以下简称4.18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定义

(一)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络签署和备案时间为准,不受4.18《通知》中限购限售政策限制。

(二)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有本市(七区三市,下同)户籍的家庭(含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非本市户籍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没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家庭,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当提交本市军官、士兵证(原件)和本市服役证明(原件)。

现役军人因在外地服役,户口迁出本市的,视为本市居民,购买住房时,应当提交其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和原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或者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本市常住居民考入外地高等院校,户口转入高校集体户的,视为本市常住居民,购买住房时需提交学生证(原件)、集体户口个人页(原件)和本市户籍证明原件(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家庭购买新建住房时在《4.18通知》所称住房限购区域内已网上登记备案的住房套数,视为拥有1套住房计算。

(四)“不动产证”包括《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

(五)《4.18通知》第一条所称“限购”,包括通过购买、赠与等方式取得住房;第二条所称“挂牌交易”,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

(六)经济适用住房(含集体建设用房)、限价商品房、人才公寓、拆迁(征收)后安置住房、公有住房出售的收购、上市,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受《4.18通知》中限购、限售政策限制。

(七)被征收房屋位于《4.18通知》限制购房区域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一征一购”原则购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被征收人凭补偿协议和征收部门出具的补偿支付证明,可申领《购房资格证书》。

(八)因离婚、继承或遗赠(包括一半出售一半继承或遗赠、一半赠与一半继承或遗赠)、司法判决或调解、共有人之间转让股份(全部或部分股份)等情形转让房屋的,不受挂牌交易年限限制,受让人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九)因离婚、继承、遗赠(包括一半出售一半继承或遗赠、一半赠与一半继承或遗赠)取得的房屋,挂牌交易时间以原权利人取得《房地产证》时间为准;

通过司法判决、调解取得的房屋,或者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部分(全部或者部分)青岛4月18日房产新政,挂牌期限以取得《房地产证》时间为准;

因换发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取得《房地产证》的,其上市交易时间以原发证时间为准。

(10)商业银行和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行使抵押权取得的住宅房产时,不受上市年限的限制。

(十一)对符合《关于维护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自房发〔2017〕4号)规定要求,且在4月18日《通知》实施前已完成实际交易但尚未完成网签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填报详细信息(包括认购协议、认购表、购房发票、税控单据、非税控单据和基金支付凭证等),已填报的商品住房不受4.18《通知》的政策限制。

(十二)遵守《关于维护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自房发[2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自房发[2017]6号),对4.18《通知》实施前已实际成交但尚未完成网签备案手续的二手房,买卖双方均应持本人身份证明、房产证及交易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协议及房屋维修基金缴纳证明或住房贷款核准证明或首付收据)于2018年4月28日17时前(含当日)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备,已报备的二手房不受4.18《通知》政策限制。

二、相关规定

(十三)自2018年4月19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购买住房前,买受人须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领取并填写《买受人及家庭成员申报表》,办理《购房资格证书》;

在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购买房屋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登记机构领取、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申报表》,并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领《购房登记证明》、《购房资格核查证明》。

外地户籍家庭购房前,应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购房之日前两年内连续12个月及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并按上述规定到拟购房所在区的房地产登记机构领取完税证明原件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填写《购房购买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再申领《购房资格核查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将发给《购房资格核验证书》。

(十四)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络签约备案时,应当提供《购房资格核查证明》。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络签约备案服务时,应当收缴《购房资格核查证明》。《核查证明》原件应当留存备查。

请知悉。

支持热线: 。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 年 4 月 20 日

还有重要公告

今日起迁居落户将按新政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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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月20日起,本市公安机关将正式按照户籍新政策办理本市内外迁徙落户业务,公民可根据自身符合的条件向相关户籍派出所提出申请。

市公安局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对居住落户、随迁落户、社区(村)公有户口、全市户籍转移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户籍政策作出细化调整。

解释 1

新政策涵盖该市的以下区域:

新户籍政策覆盖的城区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

新区范围包括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该县辖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区。

解释 2

解释 2

取得居留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居住落户政策是指:在市区拥有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在新区拥有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不动产证书的非本市居民,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居住地落户。

住房落户政策取消贷款还款、二手房限制,取消申请人社保缴纳限制,取消配偶、未婚子女职业限制。

公民可以持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解释 3

全球移民的条件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人口,可以将其户籍迁往;

在城镇地区,夫妻、未婚子女与父母一起生活的、父母与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学龄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的、法定无固定住所的成年已婚子女或者离婚后与父母一起生活的子女(集体户),除具有“居民”身份的人员外,可以实施搬迁。

4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后,市外人员户籍迁入本县的,须在本县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迁入市区内或新城内的合法固定住所。

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派出所可以当场办理。

解释 4

社区(村)公有户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

当一对夫妻离婚时,房子归一方所有。

对方当事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对方当事人是历史遗留的空置户,至今无处安居的;

属于单位破产清算、兼并重组、应当注销的集体户、户口无迁出地等九种情形的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登记为本社区内的社区(村)公有户。

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案件。

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原居住人不肯迁出的,由现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派出所办理告知手续,可以将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社区(村)的公共家庭。

解释 5

暂停缴纳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费用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暂停收取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费的决定,青岛市公安局自2018年4月10日起,不再收取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费。

对于自2018年4月1日起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并收取办理费用的居民,公安机关将在市财政部门落实退还政策后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居民凭居民身份证领取身份证,请持凭证和山东省非税收入定额收据(金额:20元)到申请地派出所办理退还手续。

市户籍咨询热线

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

市南分行:;

市北分行:;

李沧分行:;

崂山分行:;

城阳分行:;

开发区支行:

高新区支行:

黄岛分公司:,,;

即墨分公司:;

胶州市局:;

平度市局:;

莱西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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