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烟花炸伤人,生产销售均有责,王某某维权索赔案引关注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29 | 时间:2024-08-10 22:03:57缺陷烟花爆竹伤人 生产商和销售商都难逃责任
——王某某与某超市、A公司、B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春节期间,王某在某超市购买了8支“彩虹福气”烟花。2023年1月22日凌晨6点18分左右,王某用打火机点燃“彩虹福气”烟花时,来不及躲闪,导致其左眼受伤。王某随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将现场遗留的烟花爆竹收缴。王某伤情评估为左眼失明5级、伤残8级。某超市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无烟花爆竹经营资质;涉案烟花由A公司生产,经B公司批发,某超市再销售给王某。该批烟花爆竹投保了产品责任险。王某某向某超市、A公司、B公司索赔未果,遂将案件诉至法院。
决定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首要条件,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统称他人财产)毁损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产品尚未投入流通;(二)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三)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足以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没有提供免责证据。B公司辩称,“彩虹盛世”并未爆炸、爆裂,但涉案烟花燃放后,即使不爆炸、爆裂,作为健康成年人的王某也来不及躲闪,可见起爆时间过短。可以认定烟花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且存在产品缺陷,产品缺陷与王某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如果责任属于产品销售者,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法律规定“可以选择”,但并不代表必须选择其中之一,所以王某可以选择要求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王某使用打火机燃放烟花,属于操作不当,未尽到必要的责任,超市、A公司、B公司应共同承担65%的责任,王某应承担65%的责任。有人承担35%的责任。
判断
武威市人民法院判决: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王某全部损失20万元(人民币×65%);2、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A超市、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满天飞,家家喜气洋洋。中华民族自古就有燃放烟花爆竹以增加欢乐气氛的传统习俗。然而,烟花爆竹在生产、储运、销售、燃放等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事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允许的区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燃放,如果在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发生事故,侵权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该案经审理,依法查明各方责任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并由受害人共同承担处理。
抚摸猫时要小心。如果你的宠物伤害了你,你该怎么办?
——孙某与某宠物店饲养动物责任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9日19时许,孙某在母亲钱某的陪同下芜湖出售二手车,到繁昌区一家宠物店抚摸猫咪。抚摸猫咪前,孙某询问店员猫咪是否有攻击性,店员回答说猫咪很温顺。随后,在抚摸猫咪的过程中,孙某的右手中指被抓伤。事发后,孙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并注射狂犬疫苗。诉讼未果,该男子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600余元。
决定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接受服务是为了其日常消费需要,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宠物商家是经营者,且用于营业的猫咪并非驯养猫,服务人员也未经过专业培训,其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消费者安全的标准,存在不合理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风险,即存在服务瑕疵。该服务瑕疵给消费者孙某造成损害,因此,某宠物商家已对孙某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判决:1、某宠物经营户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某某991元;2、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宠物抚摸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行业,在各大城市已逐渐风靡,受到乐于尝试新鲜事物、喜欢新奇事物的年轻人的喜爱。虽然抚摸宠物可以缓解压力、填补孤独,但抚摸宠物本身并不是一件好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部分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宠物受伤事件频发,进而阻碍了这一新型消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将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不仅保护了“宠物抚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效督促提供“宠物抚摸”服务的经营者履行风险警示、“宠物抚摸”服务保护等经营管理义务,促进了“宠物抚摸”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果我购买一辆经过改装的二手宝马,卖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王某与芜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王某通过微信联系芜湖某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想购买一辆价值约10万元的二手宝马7系或5系轿车。几天后,王某到该汽车服务公司看车,并通过微信收到该公司工作人员的保险理赔及维修报告。该汽车服务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王某并转让所有权。2023年12月,王某以车辆行驶里程被调换、某汽车服务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车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决定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汽车服务公司是否构成欺诈以及王某能否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赔偿损失。涉案车辆的理赔报告及维修报告是通过微信发送给王某的,该报告清晰、完整地记录了涉案车辆的维修记录、行驶里程(包括调整、改装记录)。王某对理赔报告及维修报告未提出异议芜湖出售二手车,并继续向汽车服务公司购车,车辆过户后,王某又要求汽车服务公司提供车辆维修服务,其对涉案车辆的欺诈主张不予支持。
判断
芜湖市九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目前二手车交易纠纷逐年增多,二手车虽然比新车便宜,但车况复杂,买卖二手车需谨慎,谨防贪便宜交易的心态。车辆状况,如有没有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有没有质量问题等,还要认真核实车辆的证件是否齐全合法,车辆的维修记录、保险理赔记录都要索要。充分了解车辆实际情况后,慎重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发生纠纷时,大多数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车辆价值三倍的金额,认为卖方未能如实告知车辆的实际状况,存在欺诈。但是否可以认定欺诈,需要买方提供证据证明,卖方存在欺诈,如果买方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就无法认定卖方存在欺诈。消费者依法维权时,应以事实为依据,否则会浪费人力、财力、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