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朱阿姨受雇打扫卫生时不幸坠楼,家政公司被判赔偿 8.6 万余元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109 | 时间:2024-08-17 14:05:00受伤前,来自衢州的朱阿姨是一名家政工人。
两年前的一天,她接到柯城一家家政服务部(以下简称“家政公司”)的通知,到衢州市一客户家中保洁,结果,朱阿姨踩着防盗窗擦洗客户家中的玻璃时,防盗窗突然松动,她不幸从4楼坠落受伤,经评估为九级伤残。
随后,朱大妈将家政公司和委托人双方告上法庭。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家政服务擦玻璃,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家政公司赔偿朱大妈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本月15日,该案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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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她被雇来做清洁工时
不幸摔倒
2016年9月3日,朱阿姨接到一家家政公司的电话,称衢州市英荷社区一位姓付的客户需要家里的家政服务,要求她去付先生家里做家政服务。
于是朱阿姨和另外一名保姆按照要求来到傅家打扫卫生,由于傅不知道保姆是怎么打扫的,所以当时并没有太注意朱阿姨她们。
其间,在傅某没有要求的情况下,朱阿姨踩到了傅某家外面的防盗窗上,开始擦拭窗户玻璃。
付某家的防盗窗并不坚固,朱阿姨踩上去后,防盗窗突然松动,她直接从4楼窗户上摔了下去。
幸好坠落过程中,朱阿姨先是摔到了一楼以上,附近的人看到后赶紧拿来被子,接住了再次摔倒的朱阿姨。
随后,受伤的朱阿姨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两个第三方鉴定中心的两次鉴定,朱阿姨的伤情为多处肋骨骨折、胸骨柄骨折,伤残评估已构成九级伤残。
谁来付钱?
三方各持己见
随后,朱阿姨将家政公司和其服务对象付某某告上了法庭。
朱大妈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请求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案件受理后,2018年5月21日,衢州市柯城区法院对原告朱大妈与被告傅某及傅某家政公司提供劳务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辩论激烈,各执一词。
朱阿姨认为,自己是受被告家政公司指派到傅某家中担任保洁员的,家政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傅某作为承包人,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傅女士认为,自己与家政公司仅存在合同关系,对原告的损害赔偿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防盗窗只是起到防盗作用的,并不是用来站人擦窗的,原告并未经过专业培训,现场擦防盗窗的人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家政公司辩称,其仅充当中介的角色,为原告与傅某之间提供中介服务,原告并非该公司员工,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为傅某提供家政服务,而傅某家中防盗窗安装不牢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本人未注意安全防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家政公司赔偿8.6万余元
衢州市柯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家政公司为个体经营者,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向客户提供家政服务并赚取服务费是其主要经营方式,中介服务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傅某与家政公司通过电话沟通,双方达成家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受家政公司指派,以家政公司的名义到傅某家中提供家政服务,因此原告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家政服务擦玻璃,窗户玻璃可以通过爬窗或站在室内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清洁,但家政工人一般不会因为有专用工具而选择爬窗,窗户玻璃清洁并非按照傅的指示进行,而是原告自己的选择,傅的指示并无过失。
原告从事家政服务多年,应当知道攀爬窗户擦玻璃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但事发时原告未采取安全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原告本人存在严重过错。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提供劳务造成自己损害的,按照各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柯城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柯城某家政服务部赔偿朱大妈损失总额23.7万余元的35%,即83091.55元,并承担赔偿朱大妈精神损失费3500元的责任。法院驳回了朱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6月15日,因三方均未提出上述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目前被告已主动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