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38 | 时间:2024-08-30 14:02:56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天津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1.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严格按照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整治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传播谣言误导市场预期;提供虚假证明、发布虚假广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1.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队、卡号排队、会员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订金、预订金、购房费用等,或者以贷款、理财、保险等名义收取费用;
2.卖方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逾期不开盘销售,或者将房源分批、分楼层销售,设置虚假预订、抵押等方式代替一次性出售全部可售房源,或者囤积可售房源、惜售、变相囤积房源的;
3.销售网站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的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4.未按照申报价格明确标价天津房产信息管理系统,或采用多种方式标价,价格内容不一致;
5、以高于申报价格出售房屋或与中介机构、房产电商、装修公司等其他经营单位合作,在房价以外额外收取费用;
6、委托未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7.未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房产,或者委托三家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房产的;
8.出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书面通知买受人的;
9.未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网上签署商品房预订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10.商业、办公、工业研发等用途的商品房项目,以其居住使用功能为由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二)房屋行政部门对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重点进行以下检查:
1.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2.未与开发商签订委托协议,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3.代理人接受委托销售商品房后,再将委托进一步转交给其他代理机构;
4、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机构向买受人收取额外费用。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查处以下违法房地产广告
1.未取得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或者销售广告的;
2.未标明建筑面积或单位内建筑面积的;
3.含有增值、投资回报承诺,或含有融资、变相融资内容的;
4. 用到达特定参考点所需的时间来表达物品的位置;
5.如有标价,则未明确说明为实际销售价格,亦未明确说明价格有效期;
6.对正在规划或者建设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或者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性宣传;
7、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的描述、夸大,违背社会良好风俗的;
8、广告中含有广告主可为客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宜的承诺;
9、利用其他项目的图像、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10.对于贷款服务,未列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贷款金额和期限;
11.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未注明评估单位、评估人员、评估时间,使用其他不真实、不准确或者未注明来源的数据、统计资料、摘要、报价单;
1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严厉打击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四)房屋行政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重点进行以下检查: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依法登记开业;
2.未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而接受委托的;
3、收取房屋交易的房款或押金、担保、首付款等;
4.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限制性住房交易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
5.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6.强制提供代理服务、捆绑收费;
7、与房地产开发商或者销售人员勾结,炒作门牌号,哄抬房价;
8.为方便交易双方对同一房屋签订不同成交价格的合同,逃避房屋交易税等不法目的。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进行以下检查: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无证经营或者异地经营的;
2.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通知指出,各区房管局、市场监管局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形成信息共享、情况沟通、问题会商的联合监管机制。对辖区内所有商品房项目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绝不姑息、绝不宽容。对发现不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及时移送案件,采取限期整改、约谈公司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办理销售许可手续、暂停网络签约、取消网络签约资格、注销登记、限制土地拍卖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从严从快处理。并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开发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当经营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继续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金融监管,严厉打击“首付贷”、“消费贷”等违法违规金融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