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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管理规定(试行)通知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90 | 时间:2024-09-16 14: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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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

关于印发《湖州市住宅全面整治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湖州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 年 10 月 23 日

湖州市住宅全面整治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建设部发布《关于在浙江省推广使用2018版商品住宅买卖示范合同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16〕141号)、建设部发布《关于在浙江省推广使用2018版商品住宅买卖示范合同的通知》(浙建〔2018〕2号)、《关于在浙江省推广使用2018版商品住宅买卖示范合同的通知》(浙建〔2018〕2号)、《关于在浙江省推广使用2018版商品住宅买卖示范合同的通知》。根据《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3)、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33/T1132-2017)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全装修住宅,是指住宅交付使用前,房屋内各功能空间和公共区域的所有固定表面已铺设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系统基本安装完毕,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备齐全(水、电、煤气等由业主自行办理手续),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不包括联排别墅、别墅、复式住宅)的装修质量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承担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饰设计、施工,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等规定,以现场监督、检查、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条 住宅精装修部分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监督管理。

住宅全装修项目原则上实行土建安装与全装修一体化设计,全装修与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同时设计、同时报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审查全装修设计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之间的关系,审查结构、设备设计的一致性,并将意见写入施工图审查证明。

住宅全装修项目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鼓励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装修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六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制。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肢解全装修部分。

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实施整体装饰工程,也可以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装饰装修专业资质的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整体装饰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办理主体结构和整个装饰装修部分的质量监理、施工许可手续,也可以分阶段办理。

一次性申请的,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应当注明包含全装修部分;分期申请的,在办理全装修部分时,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簿和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应当增加如下声明:“该住宅全装修部分已办理”,表明该住宅已取得全装修部分的质量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住宅项目的全装修部分未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主管部门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该项目不得预售。

第九条 全面执行《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8年版),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的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等级及施工质量标准;如提供室内设施设备,应明确提供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等级及安装标准。

全装修部分所采用的材料、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第十条 鼓励全装修住宅项目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绿色家装质量保证保险,推行物业前期干预管理模式,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和追偿机制。

第三章 样板房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样板房及公共区域的装修交付。样板房及公共区域的交付必须按照施工方案确定的材料、构件、施工工艺等装修完成。套数最多的前三种户型(主力户型)应当至少有一套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的留存期为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公共区域的交付样板面积应当不少于一层的电梯间、楼梯平台及相邻的上下楼梯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参观交付样板房、介绍装修质量、装修材料、使用功能等服务,并与买受人确认交付商品房的装修内容和视觉质量;对于非主力户型,还应当向购房人确认其与交付样板房的差异,并约定交接时出现矛盾时的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样板房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设备供应(安装)等单位依据设计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施工方案和相关验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第十四条 全装修部分施工应当采用与已交付样板房相同的工艺、施工方法、材料、构件,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已交付样板房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交付使用的样板房作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全装修相关条款的执行标准,必须真实反映交付使用的房屋几何尺寸、全装修内容和装修质量,合同规定以外的装修内容、家具、设备等应当在现场明显标注。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全装修部分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室内装修专项施工计划,报监理单位批准。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室内装修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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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装修部分施工图修改如属重大更改,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签署审查批准意见。

第十七条 采购应当选用有害物质限量符合规定标准并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不得选用国家禁止、限制使用或者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的材料。

材料到场时,施工、监理及施工单位应对材料品种、规格、外观、尺寸进行检查。材料包装应完好,并有产品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对装修材料应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检测报告、产品品牌等质量证明文件。不符合规格或设计要求的及与买卖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不符的不得使用。合同约定的材料品牌、规格未确认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各准业主。按设计和规范要求需现场复检的材料装修材料进货合同,应按规定要求复检。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立装饰装修材料样品室,并标明使用地点和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实施商品房预售的全装修住宅项目,应当引入准业主监督机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现场开放日”活动,向业主展示装修进度、施工质量等情况,并做好相应的文字、视频记录。施工现场开放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开放时间必须包括主体结构与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竣工阶段。

准业主代表从预售户中遴选而出,考虑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每次邀请的准业主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第十九条 对于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或者绿色家装质量保证保险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拒绝相关保险、风险控制机构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制定分户交接验收计划。全装修部分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照交接验收计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已完成土建施工的基础工程、设备系统应当进行分户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序,制作工艺样品,展示主要施工工序、过程和质量,样品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后,方可施工。应建立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整个装修过程中所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做好装配式结构成品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住宅质量单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设计、监理等单位对住宅各功能空间的功能完好程度和视觉质量进行单户验收。以每个住宅单元的每户(套)或公共区域(楼道、楼梯间、电梯间等)为验收单位。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参与每户的验收工作。

入户验收重点检查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性能、使用功能、外观质量、几何尺寸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抽检,分户验收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如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验收记录不真实或者影响主要功能和视觉质量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责令相关单位整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或者现场监督,对入户验收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入户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9年第16号)的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对居住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

入户验收、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才能组织住宅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装修材料进货合同,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章 交付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装修设计图纸、分户验收结果、主要装修材料(构件、设备等)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电网管线及给排水管线等工程竣工图连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一并提交业主。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手册》须以纸质形式交付,其他​​材料可以电子版形式交付。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明确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质量保修方式、保修标准,对容易产生质量、质量鉴定纠纷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标准进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受理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和管理保修服务的部门,并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接到建设单位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实情况,并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服务完成后,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由商品房买受人确认。

第二十七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交付使用后,商品房购买者不得擅自拆除、破坏相关装修设施,损坏承重墙体、钢筋,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水、电、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违者应予劝阻、制止,对造成实际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行为的,应及时向市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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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该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1.工程按毛坯房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手续,但全装修部分在竣工前擅自施工;

2、样板房及公共区域尚未完成交付,已进行大规模全装修施工;

3.售后质量保修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的住宅全装修项目,尚未完成全装修部分设计图审查、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在装修施工前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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