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建筑构件、材料防火性能的要求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27 | 时间:2024-09-26 22:02:4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装修材料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的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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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耐火性能是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和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综合体现。
建筑结构:分为木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
建筑构件:指组成建筑物的梁、楼板、柱、墙、楼梯、屋架重型构件、吊顶等。
防火性能:包括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由构成建筑构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决定。
02
作为建筑材料的一种建筑装修材料规范,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产烟性能、毒性等直接影响室内人员的疏散安全和火灾的控制。
为保证疏散安全,在公共走道、前厅、避难间等疏散通道或避难场所,不应使用普通玻璃等遇高温或火焰易破碎、坍塌的材料;不应使用聚氯乙烯、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化学材料;不应使用遇高温或火焰易分解、产生大量有毒烟雾的材料。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对天花板、墙面、地板、隔断、固定家具、窗帘、帷幔、床罩、家具覆盖物、固定装饰物等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作出了规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由依法确定的专业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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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人员密集的场所进行室内装修布置时采用易燃、可燃的建筑材料,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使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烟雾,增加灭火的难度。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及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览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点评:尚鹏鹏
校对:王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