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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材料等级与防火通用要求解析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190 | 时间:2024-09-30 13:02:11

1、常用装饰材料等级的确定

(1)金属龙骨上安装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石膏板、矿棉吸音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

(2)单位面积质量小于300g/m²的纸质、布质壁纸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可作为B1级装饰材料。

(3)涂敷在A类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作为A类装饰材料;应用于A级基材时,湿涂比例小于1.5kg/m²,涂层干膜厚度不小于1.5kg/m²。大于1.0mm的有机装饰涂料可作为B1级装饰材料。

2、装修防火通用要求

(1)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

1)疏散出口门。

2)疏散走廊及其末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天花板、墙壁和地板。

3)出入口门窗,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物。

4)专用消防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共用前室的天花板、墙壁和地板。

(2)下列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装饰材料不应使用易燃材料、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塑料制品。天花板、墙壁、地板的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1)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火车站的进出通道、进出大厅、候车大厅。

2)地铁车站、民用机场航站楼、城市民航值机大厅公共区域。

3)交通换乘大厅和换乘通道。

(3)下列场所的天花板、墙壁、地板的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1)避难通道、避难楼层、避难室。

2)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消防电梯前室或共用前室。

(四)地上建筑水平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门厅的顶棚应采用甲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门厅宜采用甲级装饰材料。天花板、墙壁、地板均采用甲级装饰材料。

(5)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天花板、墙壁、地板均应采用甲级装饰材料。

(6)消防控制室地面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天花板、墙壁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下列机房的天花板、墙壁、地面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

1)消防泵房、机械增压送风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房等消防设备间。

2)配电室、油浸式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3)通风空调机房。

4)锅炉房。

(七)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下列生产场所、仓库的天花板、墙壁、地板、隔断等室内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甲级:

1)有明火或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2) A类和B类生产场地。

3)A类、B类仓库。

4)丙类高架仓库和丙类高层仓库。

5)地下或半地下C级仓库。

(8)照明灯具、电气设备、电路等高温部位靠近非甲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与窗帘保持距离,窗帘、窗帘、软包等装饰材料。不应小于500mm;灯具材质应不低于B1级。

(9)建筑物内的配电箱、控制屏、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B1级以下的装修材料上;用于天花板和墙壁装饰的木板不应使用含有电器的木板。 、电线等物体建筑装修材料防火等级,应使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10)建筑内不得安装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需要安装时,不应靠近电路、火源、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

(11)室内天花板、墙壁、地板和隔断装饰材料内安装电采暖系统时,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12)室内吊顶、墙壁、地板及隔断装饰材料内部安装水采暖(或蒸汽)采暖系统时,吊顶所用装饰材料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且装饰材料应符合A级标准。其他部位的材料及保温材料应为A级。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公共场所还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普通建筑及场所装饰的防火要求

(一)总体要求

注:本表列出了经常测试的建筑物或场所。部件分为五类:天花板、墙壁、地板、隔断和固定家具。例如2A+3B1表示吊顶、墙面不低于A级,地板不低于A级,隔断和固定家具不低于B1级。

(二)允许放宽的条件

注:本表“指定地点”是指:文物、纪念展览品、重要图书、档案、资料存放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甲、乙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重要机器和仪器。房间。

4、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

(一)基本原则

(1)建筑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2)当使用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措施或结构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蔓延至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

(二)消防通用要求

(1)建筑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和两侧不燃结构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时,复合保温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外层信封。当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

(二)除第一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养老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屋顶保温系统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甲级的保温材料或者制品:

1)独立建设的养老设施。

(二)与其他功能建筑物组合建设的养老设施,养老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

(三)除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物或者场所的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甲级:

1)人口密集的地方。

2)人口密集区域的建筑物。

(四)除第一条规定的情况外,住宅建筑采用基层墙体与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且不大于100m时,不应低于B1级。

(五)除本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基层墙体与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且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1级。

(六)除本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基层墙体与装饰层之间留有空腔的外墙保温系统时,其保温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外墙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建筑装修材料防火等级,每层均应采取防火隔离和密封措施。

(七)除前款第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燃烧性能为B1级、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门窗的耐火完整性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0.50h。

2)保温系统各层均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8)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宜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完全覆盖保温材料。除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情况外,按有关规定采用B1级或B2级绝缘材料时,第一层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小于5毫米。

(9)除下列场所或部位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余不应低于B1级:

1)人口密集的地方。

2)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避难通道、避难楼层、避难室。

5)消防电梯前室或共用前室。

注:当使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在保温系统外表面采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10)建筑外屋面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在B1级。采用B1级或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为防护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物的屋面和外墙保温系统均采用B1级或B2级保温材料时,宜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防火隔离带分隔屋面和外墙。

(11)电气线路不应穿过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绝缘材料内;确需穿越或者敷设时,应当穿越金属管道,并在金属管道周围采用不燃保温材料,采取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安装开关、插座等电气附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采用不燃绝缘材料防火隔离等防火措施。

(12)建筑外墙装饰层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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