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二手车 市场监管执法案例:某健康养生馆虚假宣传被罚 5 万元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38 | 时间:2024-10-06 09:07:08执法案件
案例一
查处某康养中心虚假宣传案
【案件简介】2022年8月下旬,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一次反舞弊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没有氧气就活不下去、没有氧气就活不下去”等宣传展板。某健康养生中心营业场所墙上贴有“无氢”字样,涉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立即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案件于2022年11月中旬结案,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罚款。
【案例分析】不法经营者通常利用免费赠品、研讨会、免费旅游、高科技等噱头来推销。他们在销售过程中,常常夸大功效,混淆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的概念,混淆医疗器械和普通医疗器械。这些产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声称具有药用、治疗作用,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提醒老年朋友加强自我防范,不贪小利,正确认识保健品,不要相信销售人员夸大宣传,不要购买自己做的所谓“高科技”产品不容易理解。消费者应擦亮眼睛,警惕保健品虚假宣传。保健品不能代替药品,不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声称保健品能够治疗、预防疾病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
案例2
查处某整形美容诊所发布虚假广告案件
【案件简介】2022年9月9日,执法人员在某整形美容诊所依法进行案件线索核查。执法人员登录该诊所“公众号”核实,广告中包含“黄金微针的作用原理盘锦二手车,通过微针引入高能射频能量,作用于不同深度的靶组织;第五代黄金微针”。抗衰老产品”“热玛吉”等含有医疗技术和诊断治疗方法的广告内容。
【处理结果】今年1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因该整形美容诊所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依法对其处以1200元罚款。
【案例分析】该整形美容诊所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核证明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认证发布含有医疗诊疗技术的广告的行为,不仅会严重扰乱医疗广告市场秩序,还可能误导患者选择治疗方案和就医机会,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绝不姑息,并将依法查处。
案例三
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案件
【案件简介】2022年7月12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双台子区一家香肠经销店在未取得小食品生产加工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烤鸭生产经营活动。车间。
【加工结果】经查,该香肠经销店加工面积54平方米,仅有烤箱一台。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工艺简单。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烤鸭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一个多月时间,共加工生产烤鸭90只,货值3600元,违法所得405元。 2022年10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香肠经销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5元,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分析】《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馆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注册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馆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此类食品违法行为在农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比较普遍。当事人不区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不注重经营范围,导致经营行为超出允许范围。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检查经营者的资质,经营行为与许可不符的不要购买,并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案例4
查处粮食加工厂生产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大米案
【案件简介】2022年3月7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大洼区一家粮食加工厂,发现该厂有2022年3月6日生产的大米352箱,未标注生产日期。涉案货物价值近万元。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立即登记并保存相关现场证据,对该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签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案件于2022年4月20日侦查终结,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生产经营食品共352箱,并罚款1万元。
[案例分析]该企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标签。标签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该公司生产没有生产日期的预包装大米。无法确认是否已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针对当前大米生产日期标注存在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大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全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五
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案件简介】2022年9月中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和《检验报告》。 《报告》检验结论认定,盘锦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抽查的车用乙醇汽油产品不合格。
【处理结果】2022年9月下旬,执法人员前往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拍照、调取证据,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10月9日,执法人员责令该加油站整改并进行现场检查,该加油站已完成整改。 2023年1月上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加油站作出处罚:处以货值等值罚款39176元,没收违法所得6354元,共计罚款45530元。 。
【案例分析】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多为中小型成品油经营者,他们存在规避法律法规谋取小利的侥幸心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不严格遵守国家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成品油质量不仅关系到汽车的使用寿命和环境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有必要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监管部门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检方式,增加抽检频次,确保油品质量。
维权案例
案例6
兴隆台区消费局解决二手车里程信息不准确纠纷
【案例介绍】2022年8月,消费者于某在兴隆台区一家二手车经销店购买了一辆二手奥迪A6轿车。购买时,经营者声称该车已行驶了9.9万公里,交付时里程表也显示9.9万公里。随后,消费者在用车时出现“发动机缺缸”故障,维修费用为1650元。该消费者怀疑该车质量有问题,于是前往4S店查询相关信息,发现该车截至2021年的行驶记录已达到16万公里。该消费者认为经营者伪造了里程,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过程及结果】兴隆台区消协进行核实,经营者表示也看了里程表,不可能核实每辆车。区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有义务核实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车辆信息;经营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1、经营者退车并退款; 2、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买车辆保险、过户、登记、评估等费用29500元; 3、经营者承担车辆抵押责任。开支; 4、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修理费、误工费等1万元。
【案例分析】家庭二手车销售经营者在销售前应对二手车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问题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实和检测,并使验证和测试准确。结果将以书面或其他可确认的方式传达给消费者。二手车的行驶里程、保养情况等无法核实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可核实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无法核实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车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能。经营者未履行全面核实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义务且有过错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案例7
兴隆台区警方化解染发剂过敏纠纷
【案例介绍】2022年11月16日,消费者陈某前往兴隆台区一家理发店染发。在染发前,他表示自己对染发过敏。理发店经营者表示,他在使用染发剂时没有出现过敏现象,因此消费者接受了染发服务。然而,消费者在染发后出现过敏症状,认为染发剂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认为染发剂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消费者因身体原因过敏,拒绝赔偿。
【过程及结果】 兴隆台区消协经核查发现,经营者使用的染发剂为正规产品。还发现,该染发剂的使用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中明确提示“使用前需进行48小时皮试,过敏体质者禁止使用”,但经营者在使用前并未进行皮试,这是有错的。经兴隆台区消费者事务局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赔偿了消费者1000元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消费者对此非常满意。
【案例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引起消费的商品或者服务。受害人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受伤的,经营者应当赔偿治疗康复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造成的收入损失。消费者已告知过敏史。盘锦二手车,但未进行过敏测试而直接使用,造成消费者过敏反应,这是未履行合理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8
大洼区消防局解决家具质量纠纷
【案例介绍】某消费者在大洼区一家家具商场购买了一套品牌组合式家具,共计消费18000元。在送货和安装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床头板有破损迹象,经营者承诺维修或更换产品。随后,消费者检查了其他家具,发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开裂、缺陷,且色差明显。消费者要求退货,但商家拒绝,只同意修理。随即,消费者向大洼区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核实,大洼区消协通过消费者提供的产品缺陷照片发现该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商家也承认了这一点。经过大洼区消协工作人员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多次约谈后,商家同意办理退货。
【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并经经营者同意退货。消费者协会再次提醒消费者,购买大宗商品时应主动签订合同,并将详细条款写入合同,遵守诚信原则;并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质量和规格的合格产品,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9
双台子区消费者局解决教育机构退款纠纷
【案件简介】消费者在双台子区某教育机构学习钢琴,准备报考中国音乐学院。为此,他在教育机构缴纳了5100元的学费。申请考试时发现教育机构使用的教材与要求课程不符,导致申请人无法申请。消费者向教育机构提出全额退款的要求被拒绝,他立即向双台子区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双台子区消协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发现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关教材检查义务。经区消协工作人员沟通调解,商家向消费者全额退款。
【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必须真实、全面,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宣传。 “本案中,消费者以申请音乐学院为前提,在培训机构接受了培训,培训机构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其培训材料是否符合消费者的要求。 。
案例十
双台子区消费局解决预付款退款纠纷
【案例介绍】2022年5月,消费者范女士在双台子区一家美容院预付款300元购买了多项服务。消费一次后,消费者因身体原因未再次消费。于是,消费者与商家协商退还余款,但遭到商家拒绝。消费者向双台子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双台子区消协工作人员前往美容院核实调查,了解到消费者投诉基本属实。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预付款中的余额在接受经营者服务前属于消费者所有,经营者无权非法侵占。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履行约定或者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返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不退还预付款余款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
制片人丨刘云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