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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详细内容一览

作者:admin | 分类:招聘求职 | 浏览:49 | 时间:2024-10-06 13:04:00

幼儿园的门卫职责_幼儿园门岗门卫职责_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

幼儿园工作条例》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长

2016 年 1 月 5 日

主要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教育厅(局)部门(单位)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科教委、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新闻机构

部内派出:部领导、部内司局、直属单位

幼儿园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科学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条例。中国》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进行保育、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体系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按照保教结合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实施德育全面发展的教育。 、智、体、美各方面,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还为幼儿家长提供科学的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儿童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学制为三年。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儿童身体的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2)开发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进行交流的基本能力,增强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用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发展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的精神,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奋、探究、关爱等良好品质公共财产、克服困难、讲礼貌、遵守纪律。道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4)培养孩子感受美、表达美的初步品味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儿童,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儿童人格以及其他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实行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性制、寄宿制。以上形式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及分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空缺,我们可以随时填补。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经济困难儿童、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维护。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举办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外,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

第十条 儿童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只有通过考试才能进入幼儿园。

除健康检查外,儿童入园前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或检测。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个班的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岁至4岁)25人,中班(4岁至5岁)30人,大班(5岁至6岁)35人岁),混合班30岁。寄宿幼儿园各班的幼儿人数可以减少。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班或混合班。

第三章 幼儿园安全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门禁、房屋、设施、消防、交通、食品、药品、幼儿接送、活动组织、和儿童睡前手表。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等规定,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地区、危险区域,不得使用危险建筑。

幼儿园设施、装饰材料、用品、玩具和教材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入园儿童必须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人接送。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和预防、躲避、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紧急情况下,应优先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生活,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儿童遭受或者涉嫌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购买学校责任保险。

第四章 幼儿园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做好幼儿身心健康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制定合理的作息时间。两餐之间的间隔为3.5-4小时。一般情况下,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含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应少于2小时,寄宿幼儿园不应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时间。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儿童健康卡或者档案。每年一次体检,每六个月测量身高、视力,每季度测量体重:注意儿童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幼儿园定期分析评估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幼儿园应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被尊重、被接纳。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早午检查制度、病儿隔离制度,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药品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要做好药品管理,确保儿童用药安全。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 提供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为幼儿配制营养均衡的食谱,定期计算分析幼儿的食量和营养素的摄入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开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食物样本。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排尿、排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排尿、排便的次数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的身体,增强机体的适应能力。和阻力。一般情况下,每日户外体力活动不应少于1小时。

幼儿园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对体弱、残疾儿童给予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必须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做好冬季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冻伤。

第五章 幼儿园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下列原则和要求:

(一)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教育应当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2)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儿童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引导儿童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儿童,热爱儿童,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向教育。

(四)综合整理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到儿童日常生活的各种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方法的互动作用。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将教育融入各项活动中。

(六)创造适合教育的良好环境,为孩子们提供活动和发挥才能的机会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儿童日常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结合,注重儿童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儿童自由活动的愉快、有益。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应当立足实际,建立必要、合理的生活习惯,坚持一贯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来确定,并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要灵活运用集体、小组和个人活动,为每个孩子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孩子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孩子不同层次的发展。

教育活动过程应注重支持儿童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沟通和表达,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幼儿全面发展的重要教育形式。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创造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游戏。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进行游戏引导,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己的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让幼儿在游戏中获得积极的情绪和感受,促进幼儿的成长。能力和个性。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将环境视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造开放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丰富的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儿童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主动学习,激发孩子的学习兴趣和探索欲望。

幼儿园应营造尊重、接纳、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和师生关系。

幼儿园要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扩大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德育应当注重情感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贯穿幼儿的生活和各种活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人格和心理素质。

幼儿园应对残疾儿童提供更多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配合,注重两个阶段教育的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 幼儿园建筑及设备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活动室、宿舍、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办公用房,并符合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活动空间。

寄宿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卫生间、教职工值班室。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等,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进行绿化、美化。 。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儿童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用品和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书籍和乐器。

玩具玩具应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幼儿园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的规划建筑面积、建筑设计、功能要求以及设施、玩具、教具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校长、副校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厨师等人员,配备齐全的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品行优良,热爱教育,尊重、爱护儿童,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应的文化职业素质,模范带头,忠于职守,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有传染病的,暂停在园工作。有犯罪记录、吸毒记录、精神病记录的,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应当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以及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了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指定或者聘请,并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幼儿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招聘、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评价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为教职工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林建筑、设备和资金;

(七)组织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配合。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班内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定和实施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的日常生活;

(二)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当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配合保育员做好班内幼儿的生活管理,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讨论适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5)参与业务学习和保护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和评价幼儿保育工作的成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班级建筑、设施、环境的清洁、消毒;

(二)在教师的指导下,科学地关心和管理幼儿的生活,配合班上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班医护人员和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4)妥善保管儿童衣物和班级设备、用具。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保健人员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医护人员应具有高中文凭。当地妇幼保健机构举办的以上学历及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幼儿园所有幼儿的健康负责。他们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负责人组织实施卫生保健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负责指导幼儿膳食的准备并检查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上午检查、下午检查和健康观察,对儿童营养、生长发育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儿童体检,管理儿童健康档案;

(四)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密切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对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设备、消毒设备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幼儿园教职工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幼儿园经费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集,保证幼儿园的办学所需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集体举办幼儿园和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提供普惠服务并接受财政支持的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开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有关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特长、组织或者参加竞赛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儿童表演、比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举办者筹集的资金应当满足保育教育的需要,并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和开展人员培训。

第五十条 儿童餐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全部用于儿童餐费,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预决算审核制度。预决算报幼儿园委员会审查,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配合,为家长提供科学的育儿宣传和指导,帮助家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承担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制度。幼儿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接受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要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的重大决策和涉及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工作。家庭教育指导与沟通。

家长委员会在园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向社会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教服务,争取社会对幼儿园的多方位支持。

第十章 幼儿园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校长负责制。

幼儿园应当设立幼儿园委员会。幼儿园管理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领导、幼儿、教育、卫生、财务、会计等工作人员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兼任园林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决算以及其他与全园工作有关的事项。讨论了重要问题。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幼儿园要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体系,研究解决教育和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向教育等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61条幼儿园应接受高级教育,健康,公共安全,消防和其他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如实报告他们的工作并反映了情况。

幼儿园应根据法律接受教育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62条幼儿园应建立用于商业档案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财务管理,幼儿园事务会议,人员奖励和惩罚,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和小学联系的系统。

幼儿园应根据法规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更新和提交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并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统计信息。

第63条幼儿园教师根据法律在冬季和暑假期间享用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创造条件,并安排员工在冬季和暑假期间轮流休假。具体措施应由组织者制定。

第11章补充规定

第64条:这些法规适用于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所有类型的幼儿园。

第65条中央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和市政当局可以根据这些法规制定特定的实施措施。

第66条这些法规将于2016年3月1日生效。前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命令于1996年3月9日发布的“幼儿园工作条例”同时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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