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关系及移交要求,遵循会计法规定
作者:admin | 分类:招聘求职 | 浏览:187 | 时间:2024-10-08 14:03:5801
转让人、接收人、监督人和转让请求
1、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主管方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转让人和受赠人是比较明确的。但有的单位,督导人员可能含糊不清。特殊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转让方和接受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几种情况解释如下:
调动方是指拟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受调方是指接替被调动人员工作岗位的人员,调动主管是负责监督调动过程和调动内容是否规范、全面的人员。并正确。这三者的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会计机构内部人员调动,或者不涉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调动,可以由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督调动。
二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接受本单位负责人的监督。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单位负责人直接督运;二是有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也要派人监督发货。主管机关是什么?首先,财务部门是各单位会计业务的主要管理部门;其次,有直接财政管辖权的上级单位也是主管部门。
三是单位之间会计业务的转移。交接人员和接收人一般比较明确,监督交接人员应为双方单位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安排的业务处(科室)相关人员。
第四是单位分割或合并时如何处理转移。例如:单位之间业务转移时,被转移单位的相关业务的核算根据需要转移。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进行转让,即转让人是转让单位的具体会计人员(也是当时来的会计人员),接收人是接收单位会计部门的负责人单位或者会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接收人。前来参加这次活动的会计师将在会计机构内分配任务。监付人员应由双方单位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安排的业务处(科室)人员。
二、交接期间三方责任
1、交接人员职责:编制《交接清单》,按照《交接清单》将物品一一交接。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及文件,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做好交接准备。
2、受让方责任:核对转让方的各类资产及文件,并与转让清单相符。确保重要文件、信息、资产和实物的真实性。熟悉各种工作流程和操作。
3. 主管职责:审核移交的各类资产、文件、实物。及时发现问题并与转让方、受方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并向主管汇报。
三、交接要求
1、移交方必须做好善后工作,与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不得离任。
2、财务人员辞职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岗位所负责的会计工作一一明确移交。受援方应当全面接管交接工作,认真接管交接未尽事宜。交接过程中,发现原管理的财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务纪律等行为的,应当停止交接,并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3、会计交接的基准时间点是接收人员到达并开始接替转移人员的会计岗位时。调动人员应当对任职期间调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财务经理或者直接上级必须指定一人接替或者代行。
5、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时,应当安排必要的财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交接前不得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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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内容
交接内容应详细记录在交接清单中。
1、印章:财务专用印章及印章使用记录、发票专用印章等。
2、票据:未使用的空白票据(银行汇票、支票、付款单据、结算凭证等)、已用存根、票据购销登记册。若因机构改革因素,新部门应重新收帐(原单位须将已收帐单报财务部门核销)。
3、资料:银行账户登记、银行印章卡、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资料、各种盘存单(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发票收集簿等。
4、报表、报告: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预决算报告、纳税申报表、结算报告、各类报告电子档案、单位会议决议、贷款信息(合同)等。
5、内部报表和报告:管理报告、财务报表、预算报告、分析报告等。
6、电子资料:网上业务工作登录账号、密码、电子数据等。
7、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会计凭证及编号、附件数量等呈现完整,其他会计信息组织清晰、分页清晰。
8、余额结转指标的清单及说明,列明明细表,并与财务部门核对是否一致。
9、部门预算指标。收入指标、支出指标、使用指标。预算收支指标需要调拨或者划分调拨的,应当事先与财政部门核对并经批准后列出清单。
10、单位零余额账户清单、单位名片、个人名片、公积金、工会账户等。注销部门还应当办理相关账户注销手续。
11、会计档案的移交。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之间移交会计档案时,移交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移交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列明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卷数、起止年份、卷号、应保存期限和已保存期限。应移交的会计档案等。
移交会计档案时,移交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单所列内容逐项移交会计档案,并由移交双方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用于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理、监事应当在会计档案交接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与其元数据一并传输,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与其读取平台一并传输。文件接收单位应当对存储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接收的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办理终止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国家档案管理。”
国家档案局令第十三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关撤销、合并的,档案移交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被撤销机构的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或者按照规定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二)被撤销机构业务分属多个机构的,档案不得分散,可以由其中一个机构管理或者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三)一个机构合并或者多个机构合并为新机构的,其档案应当移送合并后的机构或者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
(四)机关所属机关撤销时,其档案由主管机关管理。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管辖范围的,可以按照规定移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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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程序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按照岗位职责逐项整理所有应移交的材料,对未完成的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受理的经济业务如尚未制作凭证,应补办。
3、核对所有内外部账目和资产账目,尽可能办理结算行政单位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交出未完成的清单。
4. 准备交接清单。交接清单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方及主管人员职务及姓名、交接清单页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单据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
5、如从事网上或电子商务业务,需交出注册账号和密码及相关实物材料。以及该职位所需的联系人、完成信息提交的日期等。
6、根据交接内容准备其他相关材料。
2. 交接点集合
1、现金按财务系统记录余额当面交纳,不得短缺。收货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单到仓”的,搬运人员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检查处理。
2、证券数量必须与财务系统账面记录一致。证券面值与发行价格不一致的,应当以账面余额交付证券。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齐全,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在交接清单中查明原因并说明,并由交接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一致。如有未入账项目,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各类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的明细科目余额必须与总账科目余额一致。检查一致性;现场盘点重要实物,并与相应单位和个人核对大额往来账户。
4、财务专用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等物品必须清点清楚并与登记簿相符。
5、电子数据必须在实际操作情况下移交。
3、财务总监及相关对外业务交接
1、财务负责人交接时,应当向接任者明确介绍财务会计工作情况、重大财务收支问题、会计人员情况,遗留问题应当写成书面材料。
2、涉及对外交流的岗位,转让方须带领受方与外部联系人会面说明情况或将外部联系方式移交给受方。
四、移交后有关事项
1、财务工作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及主管人员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职务和内容。移交当事人、监督人姓名、移交名单。列表的页数,以及需要澄清的问题和评论等。
2、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双方及移交监督人各执一份。
3、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政单位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若当期能够解决的,将在移交完成后进行移交。若问题不及时处理,移交方将承担全部损失。
4、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且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交接督导员应会同交接人和受援人制定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领导。
5、如需跨时间段执行正常工作任务(如催收账款等),转让方将帮助接收方熟悉各种工作关系,接收方负责在时间段结束后继续处理。交出。若发生损失,收件人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6、转让方故意隐瞒问题的,须承担一切损失责任。
总之,行政机构无论是会计工作还是其他工作,都应建立规范的工作交接程序,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和间断性,避免资源浪费。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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