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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负责人安排运输渣土致交通事故,被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作者:admin | 分类:招聘求职 | 浏览:65 | 时间:2024-10-16 22:04:39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潘某是某工程公司负责人。 2021年4月10日,潘某接到运渣业务后,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次日11时许,该公司司机吴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驾驶该公司一辆重型卡车在道路上右转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王先生现场。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禁止标志,行驶至事故发生路口。其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2022年6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以潘某犯组织他人从事非法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禁止就业五年。

【履行检察职责】

切实引导查处,明确幕后管理责任。检察机关介入案件后,多次进行案件会诊,提出调查取证意见50余条车队队长的岗位职责,指导公安机关从人、车、系统三个维度开展侦查,深挖案件线索。某工程公司的安全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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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因果关系链,确定责任范围。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未取得排渣资质,随意设置路线,右转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拆除前、后梁等。车辆下部防护装置。这些违法因素长期存在,事故才发生。这是不可避免的。该公司负责人潘某对公司未建立安全监管制度、缺乏开展矿渣运输资质负全部责任。驾驶人个人违法行为因素不中断其因果关系。该公司安全经理朱先生在日常工作中部分履行了驾驶员安全教育等职责。他多次提醒该公司负责人潘女士办理相关资质。其履行了部分注意义务,认定情节明显轻微,无需移送起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王某为公司车队队长,负责车辆具体指挥调度车队队长的岗位职责,不负责公司宏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他的调度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之间只存在条件关系。可以归咎于它,但不宜归咎于它。

组织专家进行详细论证,全面排查重大事故风险。经专家论证,认为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设施和流程不符合规定、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车辆防护存在缺陷、随意指定人员密集路线、未能设置右转安全设备。人员、管理培训制度不到位等,上述违规行为长期存在且未得到整改。事故是不可避免的结果,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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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研究建议推动行业治理。垃圾处理监管涉及城管、公安、交通、住建、应急等部门。为了解行业特点,检察机关走访多个部门,形成详细走访概况,了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梳理近年来办理的25起重卡刑事案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四点建议,并向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当地党委主要领导对重卡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转弯强制停车、加装盲镜、车身加贴反光装置等制度实施落实。

【典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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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卡驾驶人交通事故案件时,要重点同时审查幕后管理人员是否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对忽视安全生产管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企业管理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避免出现“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责任越少”的不公平现象,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源头,促使企业真正把安全作为生产发展的基石。

事故犯罪的责任范围,根据岗位职责、因果关系等因素,分级确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生产组织总体宏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负责,中层管理人员对其管理的安全管理体系负责落实。这两类人员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遵循“面对面”的判断思路,即判断安全管理体系所在的“表面”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尚未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对于具体操作者的违法操作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判断应遵循“点对点”的原则,即其个人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通过上述区分,仔细划定了有罪人的范围。

违法次数、违法持续时间、危险程度等因素认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组织他人违法、冒险犯罪论处。公司负责人明知公司存在长期发生重大事故风险,仍下达指令组织员工违规进行​​危险作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规定组织他人实施危险作业罪。

聚焦重卡行驶安全源头管理,服务社会治理大局。由于重卡体积较大,右转时存在盲区,一旦发生事故,重卡造成人员死亡的概率较大,急需社会管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通过庭审观摩和教育活动,积极从源头进行安全防控,深入研究行业现状,并向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督促企业责任人员切实自觉遵守安全管理体系。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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