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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家政服务人员与家庭或个人纠纷非劳动争议,与雇佣合同有别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84 | 时间:2024-10-29 09:02:25

家政服务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

根据司法解释,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当家政服务人员并非受雇于家政服务公司,而是直接为家庭或个人服务时,此时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对象是家庭或个人。由于家政工服务的家庭或个人与普通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有显着区别,他们不具备经营或从事其他业务的资格,缺乏所谓的工作规则和服务。收件人未注册。主管部门无法对其就业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从组织上看家政公司劳动合同,家政服务人员很难成为服务对象的成员。小时工、保洁员等家政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与劳动合同的特征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不应混为一谈。主要区别是:

1、劳动合同存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家政服务合同存在于日常消费领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是劳动力价格;家政劳务合同中,户主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劳动力已经商品化,用人单位可以获得雇员的劳动报酬。在家庭服务合同中,户主不从服务人员的服务中获得利润。

2、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从属关系,有权对劳动者进行指导、监督。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个人依赖。在服务合同中,服务人员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双方地位平等。服务人员除完成服务任务外,不受户主其他管理。因此,小时工、保洁员等家政服务人员与其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由服务合同确定。

3.家政服务合同的性质与合同类似,服务人员在执行服务工作中受到损害时,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检查户主提供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家政公司劳动合同,损坏发生时户主是否有过错,根据过错确定户主是否承担责任原则。但即使户主没有过错,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他作为受益人也可以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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