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鄂建文[2011]145 号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133 | 时间:2024-11-01 14:03:33湖北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材料价格
调整指导
鄂建文[2011]145号
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避建设工程从招投标到竣工期间出现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真实,经市场调研,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
1、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范围、幅度和调整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内容协商解决。
2、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等风险的范围、幅度和调整方式没有约定的建材价格查询网,在调整工程价格和结算工程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招标时,扣除招标控制价规定的金额后,给定材料价格风险系数后,材料价差调整原则为:材料变动幅度超过±5%(含±5%)的,按规定范围内的风险变更范围由承包商承担,超出部分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未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3、建设工程物资差额的计算,按照招标截止前1个月省级或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预算价或市场价计算,省级或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施工期间管理部门。重大信息的价格可能是发布方和承包商双方确定的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出的重大差异在计算税后单独列示,计入含税工程成本。
4、因承包商以外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材料涨价的差额由承包商承担。
五、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2011 年 8 月 29 日
北京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京早定[2008]4号
……
2、严禁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强制约定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施工合同仅明确存在风险或者类似的表述,规定承包商应当承担风险,但未具体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大小的,视为风险的范围和大小不明确的,按照下列方式签订补充协议:
(1)风险范围及大小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劳动力和机械。
建议风险范围考虑在±3%至±6%范围内。
(二)市场价格变动幅度的确定原则和调整方法
1、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为准,造价信息价有上限或下限的,以下限为准。报价中未包含费用的,以承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成本信息价时,变动幅度按照施工期对应的成本信息价和投标报价期对应的成本信息价计算;当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时,采用工期对应的成本信息价时,变动幅度根据工期对应的成本信息价和投标时的价格计算引述。
2、施工期间市场价格以发包人与承包商共同确定的价格为准。开发商与承包商未能就共同确认的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参考成本信息价。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动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调整方法,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者其他计算方法。
3、主要材料、机械设备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规定的价格变动幅度时,不再调整;当变动幅度大于合同规定的价格变动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应当计算,差价由外包方计算。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动幅度的,不予调整;如果变动幅度大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动幅度,则全部差价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
江苏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苏监甲〔2008〕67号
……
3.对于本意见印发前已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含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合同)但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投标项目,若存在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合同中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以定价合同形式:工程建设过程中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时,差额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当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10%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由承包商;工程建设过程中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跌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额由承包人承担或者受益,超出5%的由承包人承担或者受益。承包商。 %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确定:以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为基准(未制定指导价的材料按确定的市场信息价为准)由双方)。差价按施工期间同类材料的加权平均指导价计算。合同项目基期内(投标项目为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8天)价格与当月材料指导价的差额。
浙江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劳材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建监发[2008]163号
……
1.建设合同明确约定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范围和大小的,从其约定。未达成协议的,合同双方可以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并按照以下方式协商解决。
(1)调整范围
……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者合同前几个月80%施工期的平均人工信息价与投标报价文件准备期对应的市场价或者信息价的比例增减幅度超过15%。 (投标报价文件准备期间使用的手动单价与相应的市场价格或相应的信息价格进行比较,取较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断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一)单一规格材料总价占工程合同造价1%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平均信息价与该材料合同对应信息价的比值;投标报价文件编制周期延长,或者递减率超过10%时;
(2)单一规格材料总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低于1%,但合同前月80%施工期平均信息价与准备期相应信息价的比例投标报价文件的增减幅度在20%以上时。
(2)调整方法
1、只要符合人工成本调整幅度,人工成本增加的价差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将从价差的减少中受益。
计算公式:当B≥1.15C时,A=Σ×(B÷C-1.15)×C×E
当B≤0.85C时,A=Σ×(B÷C-0.85)×C×E
其中:A为总人工成本差
B为结算期内的人工市场价或合同签订前几个月80%施工期的平均信息价
C为投标文件准备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格或人工信息价格。
E为一类、二类、三类劳动力配额量。
2、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材料成本增减之和占工程合同成本3%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提取材料补足差额。材料成本增加的差额将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将承担减少的价差并从中受益。
计算公式当[Σ(BC)×E+F]≥0.03G时A=[Σ(BC)×E+F]-0.03G
当[Σ(BC)×E+F]≤-0.03G时,A=[Σ(BC)×E+F]+0.03G
其中:A为材料总价差
B为结算期内材料市场价格或合同前几个月80%施工期材料信息平均价格
C为投标报价文件准备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格或材料信息价格。
E为单一规格的额定用料量
F为材料差价总额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成本
上海
建设项目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协议,
关于工程合同价调整等事项的指导意见
沪建城管(2008)12号
……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建议以合同约定价格月份对应的投标价或成本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间成本管理部门每月公布的价格相比较(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劳动力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大于±3%(下同含3%),钢材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大于±5%,但上述条款涉及的劳动力、钢材、其他材料原则上价格变动幅度大于±8%的,对超出范围的因素价格进行调整。
山东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鲁建标字[2008]27号
……
2、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对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调整方式没有约定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双方按以下原则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范围仅限于主要材质。主要材料是指使用量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纳入范围以合同为准。合同未明确规定主要材料范围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沙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瓷砖、石材、管道、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二)单一材料总价占单位工程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修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1%以上的材料。
(三)项目所在城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当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含5%)以内的,差价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如果波动幅度超过±5%,超出部分的差价将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
其他省份就不一一列举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根据文件编号搜索查询文件详细信息。
随附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十一、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双方约定范围的建材价格查询网,合同价格应当进行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调整合同价格:
方法一:利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
……
方法二:利用成本信息调整价格。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合同价格受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班次价格波动影响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的工程造价计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调整管理机构核定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需要调整价格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应当经承包人批准,承包人确认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和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一)劳务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劳务费调整规定的,合同双方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务费等文件调整合同或其授权的项目成本管理机构。的价格,除非承包商的人工报价或人工单价高于公布的价格。
(二)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动的价格调整,以承包商提供的基准价为依据,并按照下列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 承包商在计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注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的:除非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当材料单价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涨5%以上时合同履行期间的基准价格,或者材料单价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涨5%以上。单价按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所列材料单价计算,下降幅度超过5%的,超出部分应作相应调整。
② 如果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注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如果材料单价在基准价基础上下降超过 5%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按计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明示的材料单价计算,上涨超过5%的,超出部分作相应调整。
③如果承包商在计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注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除非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间材料单价发生增减,合同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超出±5%,超出部分将作相应调整。
④ 承包商在采购材料前应将材料采购数量和新单价报承包商核对。承包商确认用于工程项目时,应当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确认信息后5天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并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承包人未经承包人事先核实而自行采购材料的,承包人有权不调整合同价格。经承包人同意,合同价格可以调整。
前述基准价是指承包商在招标文件或者专项合同条款中给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价格原则上以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价格准备。
(三)工程机械单价或者工程机械使用费变动超出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应当按照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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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涨不上去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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