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推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多维度综合发力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57 | 时间:2024-11-20 14:01:17对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退役军人、农业户籍给予3万元至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九区非城镇户籍个人给予2%-3%的购房补贴;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取消商品房销售限价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按照“因城施策、一市一策”的原则,哈尔滨市近日出台了《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包括强化供给结构、延伸优化房地产市场从住房质量、扩大金融支持等多个维度综合发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围绕我市各地区商品房退役周期,在满足企业和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严格控制新建商品房供应增量和节奏,重点关注退役周期短的商品房。各行政区要按照“分区施策”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机和方式,加快优质地块供应步伐,满足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需要。好房子、好社区的开发建设需要。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按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二)2024年3月31日前供应的房地产用地(住宅、商业用地),闲置或现有尚未开工、已开工建设但尚未竣工验收的房地产用地,按照“一项目” “一策一地一地”按照“一策一企一策”的原则,研究制定闲置土地处置、存量土地盘活等政策措施,促进经济、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各区政府按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三)购房前已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社保或医疗保险、已自主创业且年龄在40岁以下(无户籍限制)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购买九区第一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后,标准为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含技工预科班、高级工科班毕业生)3万元。按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本科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硕士学位毕业生同等待遇。在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就读的学生(经教育部认证)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该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市税务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四)对非我市九区户籍个人在九区购买第一套、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取得《房产证》后,一次性购房补贴2%将提供实际购买价格;对非我市九区户籍个人在九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取得《房产证》后,一次性购房补贴3%将给出实际购买价格。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五)在九区出售原有房屋并购买第一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房的家庭,在完成原有房屋交易后,可按照《房产证》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的新建商品房的证明”。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一次性购房补贴。出售旧房和购买新房之间没有特定的时间顺序。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区)房地产登记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同时符合第(三)至(五)项购房条件的购房者,可合并享受购房补贴。
(六)退役军人(不分省市地区)在九区购买第一套、第二套新建商品房的,取得《房产证》后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将提供人民币。补助资金由市政府安排。财务承诺。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七)农业户口(不分省、市、区)购房者在九区购买第一套、第二套新建商品房的,取得《房产证》后,一次性住房给予购机补贴3万元,补贴资金3万元。由市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分别享受第(六)项、第(七)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至第(五)项购房补贴。
第(三)项至第(七)项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补贴资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八)及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取消商品房销售限价机制。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九)积极探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鼓励并逐步推动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经营者参与“以旧换新”,收购二手房,可出售、出租或用作保障性住房。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哈开发投资集团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十)在推进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拆迁居民安置的,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出台相关措施,优先实行房票安置或“以购代换”。的施工方法”。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局、哈开发投资集团,各区政府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十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调整住宅项目出让容积率计算规则。为鼓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下列情况的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计算,但按照相关规范应当考虑建筑密度。
1、在建设项目用地上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及有关规定建设并移交政府或政府的居住区公益性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指定接收单位免费;
2、首层高架、景观亭、住宅室外连廊等建筑区域的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用地规定进行建设,免费提供给全体业主。
为了便于规划指标的控制和管理,需要在颁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估算,并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明确具体建筑面积。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按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十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土地出让金核定征收按下列方式办理:
1、项目用地评估地价时,土地出让金按照容积率上限计算。企业无偿建设、提供给全体业主免费使用的首层高架、景观凉亭、住宅室外连廊等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土地规划条件和收益的计算。土地出让金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按照划拨性质登记。
2、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经批准的建筑面积(不含第十一条确定的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上限控制限额的,土地出让费用不会调整。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区)房地产登记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十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书》后,房地产部门要根据《国有产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为企业办理首次房屋产权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登记册。土地和房地产登记前应完成产权调查。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再进行不动产现场检查。在建设项目土地上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或有关规定建设并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受援单位的配套设施,项目竣工后填报完毕后,自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提供。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无条件填写收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分配和使用。
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劳动事务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区)房地产登记中心和各区政府按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十四)加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一是优化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和第二套,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二是多子女家庭(含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按家庭住房一套扣除。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金融监管局、市(区)房地产登记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十五)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一是缩短公积金贷款缴存月份,将申请公积金贷款连续足额缴纳12个月的条件缩短为连续6个月;二是提高公积金贷款余额审批倍数,增加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限额计算倍数由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调整为25倍;三是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存款人购买第一套或第二套改良住房的,贷款期限可顺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四是提高多子女家庭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上限。多子女家庭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0%;五是延续租购并举政策。我市储户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在计算公积金贷款限额时,可将当年和上一年提取的租金金额合并起来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六是放宽商转公积金“首申公积金”政策,支持储户为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良房申请商转贷款;七是扩大商改贷款对象,支持外地储户申请商改贷款在我市购房。八是放宽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确定标准,更大限度让公积金贷款职工受益。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区)房地产登记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十六)有效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优化完善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融资机制,推动所有合规项目纳入“白名单”,全力以赴满足项目合理的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放贷不应附加其他条件,应谨慎放贷,对进入“白名单”的项目应放贷。同时,对不积极、进展缓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单位,建立通报约谈机制。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黑龙江省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十七)用好人民银行保障性住房再融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国企平台作用,参与股权收购、项目盘活等保障房源交付的重点任务住房。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哈开发投资集团分别组织实施根据各自的职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除第(3)至(7)项保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外,其余条款有效期为5年。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有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各条款的实施细则由责任单位确定。根据职责分别制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