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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遗产继承官司宣判:非婚生女与婚生女争夺遗产,遗嘱成焦点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31 | 时间:2024-11-27 14:04:12

近日,一桩遗产继承诉讼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死者朱某为富商,于2023年6月去世。原告为朱某的私生女朱波及其母亲黄某,被告为朱某的婚生女朱慧。

富商朱某去世后,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了婚外情伴侣黄某和私生女朱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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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亲笔书写的遗嘱

黄希望法院判决朱某的全部遗产由原告继承。朱某辉认为,母亲先于父亲去世,她应该继承父亲从她那里继承的全部共同财产。剩余遗产中,他应继承80%,朱某波应继承20%。

朱某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父亲在婚姻期间与母亲有染,并于2004年生下女儿朱某波,其母亲因受到刺激而患上精神病。接下来的几年,他都带着她照顾。后来,母亲被父亲强行带走。父亲把母亲安置在租来的房子里,由保姆照顾,而父亲则与第三者——他的私生女——住在别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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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慧称,母亲去世后,她和父亲因母亲的遗产问题发生争执,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经过一审、二审、撤销、再审,法院认定朱慧母亲的遗产由父女继承,其中父亲继承60%,女儿继承40%。据此,朱辉可以获得761万余元财产。朱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朱某在审理过程中死亡,上诉人改为朱某的私生女朱波。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遗嘱中涉及私生女朱某波的部分有效,但赠予婚外情对象黄某的部分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这部分是由婚生女朱慧和私生女朱某波执行的。对于法定继承,根据赡养义务,朱波将继承60%,朱辉将继承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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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中遗产分配的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非婚生女朱某波继承遗嘱的50%和另一半的60%,即遗产总额的80%,婚生女朱慧继承20%。朱某妻子去世后,朱某与其婚生女儿就妻子遗产继承问题提起诉讼时,法院判决朱辉可继承遗产761万余元。因此,朱氏继承的全部财产是其名下的资产,不包括这部分资产。

婚生女朱某慧认为,母亲先于父亲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立遗嘱。她父亲的部分遗产是从她母亲那里继承的。根据法院判决,朱妻60%的遗产也属于私生女朱波。这个判决的结果,她母亲的大部分财产都流向了伤害她和孩子的第三者,这是她无法接受的。他的律师表示,他将向高等法院申请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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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毅认为,本案与2001年的“治安良俗第一案”非常相似,认定遗嘱捐赠给政府的部分合法合理。有婚外情者无效。法律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杨毅表示,从遗产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受遗赠人因身份问题而阻碍继承,而从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来看,处分权是赠与人的赠与物。受遗赠人的自由意志,也是私法的一个领域。要保护的关键事物之一。然而,受遗赠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婚外情,严重损害了受遗赠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家庭,违背了基本婚姻道德,违背了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原则。因此,受遗赠人的遗赠应当认定为无效。这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走向。相反,如果法院支持本案的遗赠,将会对我国所倡导的正确价值观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伟恒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张静律师提到,过去曾有过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调整遗嘱内容的案例。本案中,朱某未解除婚姻关系而与他人同居,明显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规定的婚姻忠实义务。认定第三人的遗产部分无效是合法合理的。 “如果朱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愿意将遗产留给大女儿,可以将遗嘱留给其他人,比如全部留给小女儿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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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解释说,现实中,很多人可能不接受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朱某辉的观点也明显抵制这一原则。但《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他们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伤害和歧视。”从非婚生子女的角度来看,他们没有过错,他们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承认父母之间的关系或者因为父母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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