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限定销售对象与面积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92 | 时间:2024-12-16 09:04:47记者从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
备受关注的《海口市保障性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已经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各区人民政府
市直相关单位正式印发
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出让条件等,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并销售的政策保障性住房。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商品房。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申报审核、配股、产权限制与上市交易、监督管理等部分,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如何确定面积和售价?
单套安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为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
所售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办法》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时,供应住宅用地时,必须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并专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采取“限制房价、竞争地价”。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售。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受本市年度商品住房实施计划的限制。
单套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向基层教师、医务人员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投资利息、税金等)、房价等因素收入比和商品房市场价格决定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土地挂牌出让价格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保障性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应当与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和区位相适应。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收入比不超过10倍或者不超过上年全市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的60%确定。
保障性住房实行全装修,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新出让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现房出售,并按照现房出售法律、法规执行。
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开放
海口市居民家庭及引进人才供给
《办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海口常住家庭和引进人才提供保障性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套”。
(一)在本市城镇务工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 2020年4月28日前在本市取得户籍,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房屋或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2.2020年4月28日后在本市取得户口的,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累计满36个月(含)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超过36个月。累计居住满540天(含),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社会保障。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人。
3、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缴纳个人税或社会保险满60个月(含)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及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或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工作的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在本市取得户籍,在本市缴纳个人税或社保满24个月(含)以上,且在本市实际居住满360天(含)以上,您的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或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这座城市。
2.未在本市取得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满36个月(含)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居住。没有购房记录。
3、从省外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整体迁入海南的员工,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含)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累计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且每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4、经认定的综合性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人才引进标准的员工,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含)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12个月累计满180天(含),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无购房记录。
5、经认定的地区总部、高成长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投资项目单位海口装修材料,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术人员 具有专业资格或专业以上资格,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180天以上的从业人员(含),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或购房记录。的。
6、对于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灵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聘用期限3年以上且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本人在本市缴纳个人费用12个月(含)以上。纳税或社保,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购房记录。
7、公开招考、公开选拔、调动、调派到本市(含中央驻琼海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本市(含中央琼海单位)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组织方式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的;谁的家人会员在本省城镇没有住房和社会保障。购房记录。
另外,申请人家庭成员购买了单位住房转公房、单位职工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相关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租赁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退出租赁政策性住房后方可提出申请。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何申请?
经济适用房实行等候制度
申请人居住地
或向居住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轮候规则确定轮候顺序,并实施轮候登记。轮候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填写《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证明、社会保障材料、结婚证、人才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住房、无购房记录,或者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公示、审批等工作。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一)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获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三)您现居住的房屋被认定为危险建筑,应当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严重残疾或者符合优抚条件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优先安排住房的。
取得购房资格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人才鉴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养老金、补贴、福利、伤残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变化。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经核实仍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信息将发生变更。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终止购房资格,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怎么分配?
保障性住房项目落地前应制定方案
及时向社会公开
安置方案应包括房产的基本信息等。
《办法》规定,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安置前,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供应情况和候补名单,制定保障性住房安置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安置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安居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地点、单位面积、销售价格等;
(二)安置范围和具体条件;
(三)安置方法和程序;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的签订方式;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候补人员可根据公布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购房意向登记。
申请人按照安置方案的规定选择安置房号后海口装修材料,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期限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
如何交易和转让?
申请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可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
可转让给符合认购条件的人
《办法》规定,申请人自网上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之日起,在本省缴纳个人税或社会保险满15年,或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完成网上签订并备案10年的购房合同,即可挂牌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不符合挂牌交易条件,确需转让的,应当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购房者。
购买人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
安居购房者的产权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房屋。继承人将继承的房屋投放市场的,购房者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遇到欺诈买家怎么办?
保障性住房分配将实行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