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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XX区房屋征收案例分析:居住与非居住补偿争议详解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40 | 时间:2024-12-16 13:04:58

(一)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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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XX路XXX号二楼是原告霍某某租用的酒店。房屋类型较旧,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相当于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本户户籍人口4人,分别是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因旧城改造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皇富政[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系经营性公司,故被告应对其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致使征收各方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方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案件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庭审协调会,但因原告主动退会而未能协调。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和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皇府房屋征收补助字[2013]第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家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对公有住房承租人霍以房屋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户向房屋征收部门缴纳价差.84元; 2、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种补贴和奖励共计元。家庭设施搬迁费按实际情况结算,合同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 3、霍户应当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被征收房屋腾出。

原告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房屋征收及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严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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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是否为住宅,进而适用不同的补偿标准。实践中,人们最关心的“补偿标准应该是什么”的前提往往是“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是什么”,这方面存在不少争议。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房地产登记证载明的用途来认定房屋的性质。但如果所述用途与被征收人的主张不一致,则需要被征收人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支持,才能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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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XX区政府具有对被诉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的行政权力。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原告被征收房屋应认定为住宅还是非住宅。经查,孙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一家投资公司和上海一家生态环保科技公司,住所均在本市金山区。虽然其经营地址登记在本市顺昌路XXX号,但两家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原告租用公房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对孙某某的经营公司进行赔偿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中也无此规定。被告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补偿的征收补偿决定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为非住宅房屋,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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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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