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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完成订单途中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归属及法律解析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51 | 时间:2024-12-20 13:06:13

家政服务人员完成第一笔订单后,前往服务地点办理第二笔订单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是由家政服务机构本身承担还是由家政服务公司承担?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人身伤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两次下单之间的时间到底是管家的私人时间还是工作时间、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案例回顾

小王是A公司的管家,小王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失控摔倒在地。车辆车头与前方行人小李相撞,导致小李受伤。后来丰台家政公司,小李因救治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小王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调查,事发当天小王有两份服务单。第一个服务订单是大兴区某社区,服务时间为8:00-12:00;第二个服务单是针对丰台区的一个社区,有服务时间。 14:00-18:00。

小王称,事发当天12时20分左右,他完成了第一个服务订单。离开客户家吃完晚饭后,他打算先回到位于丰台区的住所去取雨具,然后再去客户家办理第二份服务单。

A公司声称服务令之外的时间属于个人时间。事故发生时,小王的行为是自由的,不受公司控制。小王没有履行职责,A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李的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与A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4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小王称,他打算先回住处领取雨具,然后再前往第二个服务点。 A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称,事发时小王正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两次送达指令之间的时间是为小王前往下一个送达地点预留的准备时间。小王表示丰台家政公司,考虑到三个地点之间的距离以及自己的行程,他会先回住处领取物品,然后前往下一个服务地点。当时,小王的上述行为并没有超出正常合理的需要。可以认定,小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上述损害后果,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李的继承人主张小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小李继承人各项损失136万余元。随后,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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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围,除一般原则外,还必须考虑其他特殊因素,如行为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人姓名等。行为(以雇主名义或作为个人)。姓名)、该行为的受益人(受益于雇主或个人)以及是否与雇主的意愿有关等。

本案中,小王声称自己是在完成第一份服务订单后回家取雨具,而A公司则声称其行踪不明,并非官方行为。对此,根据A公司的工作安排,小王的两次服务订单之间最多相隔2个小时,而且是中午。两次服务订单之间的间隔时间是小王准备和通勤的合理时间。小王主张先回到住处领取雨具,然后再前往第二个服务点。这种行为并没有超出正常合理的需要。事故发生时,小王正在履行职责。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对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吸取本次事件的教训,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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