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汽车未过户,肖某驾车撞人后刘某能否向张某索赔?详细解析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31 | 时间:2024-12-26 14:09:38✦
案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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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张某将自己的车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何某经营的二手车市场。支付了5万元的车款后,何某将车放到市场上出售。为了节省转让费用,张某虽然多次催促转让,但他不能长时间拖延转让,坚持先找到买家,然后再将所有权直接转让给买家。
2018年1月下旬,何某成功将车转售给肖某。何某转卖汽车后,张某并没有立即转让,因为他在老家。 2月1日,肖某开车时不慎撞到刘某,造成损害。交警认定,肖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刘某向肖某索赔未果,遂向张某索要赔偿。
那么问题来了
购买和出售汽车而不转移所有权
肖某开车撞刘某
刘某能否向张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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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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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和过户属于行政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属于动产范畴,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自交付之时起发生。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以买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二手车未过户发生事故,当事人对机动车负有责任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对机动车投保强制保险。应当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不足部分,受让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的法律原则是,由于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营中获取利益。因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原车主不承担责任。
另外,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认为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二手车未过户发生事故,且该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原因交通事故。
因此,只要张某能够证明该车在出售给何某时并无缺陷,且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那么张某作为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