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确定13个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47 | 时间:2024-12-27 13:37:29据国土资源部8月28日消息,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健全长租住房保障体系。为促进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各地自愿实施方案,确定第一批房地产开发试点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出租北京、上海、沉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执行。住房试点计划。
试点方案提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经营,也可以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建设、经营集体租赁住房。集体租赁住房的租赁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规和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得出租出售。已租用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引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国家新土地政策,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专家点评
发展租赁市场并不是坏事,而是好事。
未来家居问题能否解决是关键
针对新发布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杭州市已于8月25日发布《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听证。
对于试点内容,浙江新闻传媒房地产研究院院长、杭州生活网首席评论员丁建刚表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并不是坏事,无需怀疑。 。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在乎自己有没有产权,愿意租房。
但同时,丁建刚也提出了一些担忧和质疑。中国的住房租赁市场一直不发达?事实上,这与法律、市场回报率、户籍政策、安全感和传统价值观有关。
这些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出租屋真的能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吗?过去租赁市场多以酒店式公寓为主,主要适合城市白领和年轻人,无法真正满足有住房需求人群的需求。另一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租客子女未来的安置和就学能否解决。 ?这些都将是未来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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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努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完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规则国家新土地政策,完善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现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土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土地保障全面推进建立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集体商业建设用地进入等改革协调配合深入市场,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确保秩序和控制。政府主导,审慎稳健推进试点。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土地利用规划。以现有土地为主,不占用耕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主要满足新公民合理住房需求,强化监管责任,确保依法合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供需匹配。
坚持自主经营。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以具体项目为抓手,合理确定项目运营模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项目自愿实施、自主实施。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
提高服务效率。落实“放权、放权、放权、放权、规范权力、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便民群众。
(三)试点目标。通过改革试点,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完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规则,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建设提供支撑。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四)试点范围。按照当地自愿原则,在特大城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确定住房租赁需求量大、集体经济乡镇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有较强的监管和服务能力。城市(首批包括北京、上海、沉阳、辽宁、南京、江苏、杭州、浙江、合肥、安徽、厦门、福建、郑州、河南、武汉、湖北、广州、佛山、肇庆、广东、成都、四川) ,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除北京、上海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编制本辖区试点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住建部试点前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2. 试点内容
(一)完善试点审批程序。试点城市要理顺项目审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完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试点地区基础设施完善,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相关规定。
(二)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经营住房,也可以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建设、经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的关系。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确保土地所有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集体租赁住房的租赁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售。已租用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引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会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打造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四)探索保障租户基本公共服务权利的途径。承租人可以凭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外地户籍承租人社会保障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部署试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政府全面负责试点组织的领导,制定试点工作细则和组织实施方案,设立试点协调和决策机构。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稳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二)推动试点落地。
1.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城市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发展于2017年11月底前审批。
2、试点实施、跟踪总结。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2019年11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并向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评估报告。
2020年底前,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总结报告。
(三)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操作。要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完善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差异化探索,确保封闭运行,控制风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做好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专家称发展租赁市场并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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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在线生活在杭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