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解读:旅游地产迎来重大利好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60 | 时间:2024-12-27 13:40:19【明戈解读】近日,国家出台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土地供应进一步向旅游业发展倾斜。政策支持下新业态土地迎来重大发展机遇……旅游地产迎来重大利好。
土地供应进一步向旅游业发展倾斜,重点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落地。
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乡村旅游、文化旅游、自驾房车旅游、邮轮游艇旅游、游学游等新业态得到政策支持,存在重大发展机遇。
以下为《意见》全文。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
支持旅游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国土资源条例[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旅游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相关部署稳增长、调结构、扩大就业,完善旅游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现就有关土地利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保障旅游开发用地供应
(一)抓好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落实。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结合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风景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要按照项目建设顺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划转、征用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土地保障力度。
(二)支持利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考虑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国家新土地政策,最低出让价格可以不低于土地征用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破坏土地复垦利用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扶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己开垦土地。政府收回征用的历史损毁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复垦投资主体的确定和土地供应可以合并进行,但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
(三)依法实行土地用途分类管理制度。旅游项目中用于建设永久性设施的土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用于自然景观和农牧渔业种植业、养殖业的土地,不得征用(复垦)或者挪用,按现状经营,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经营主体依法与土地权利人协调种植、养殖、管护、旅游经营等关系。
(四)多渠道供应建设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供应;具有混合用途、含有商业用途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古玩城等人造景观用地供应按照《城市土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娱乐体育用地”办理规划手续,景区内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缆车等设施建设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按照旅游用地依法确定。可以根据计划《城市土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其他建设用地”,可参照公园用地办理供地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赁后租赁或者租赁与租赁相结合的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五)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旅游厕所建设单位可在2018年前提出申请,用地手续集中统一按照法定审批程序办理。各地将作出特殊安排,新增土地。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划拨提供。支持其他项目配套旅游厕所建设。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配套建设要求可纳入用地条件。土地供应后,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
2.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六)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乡村建设规划、乡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进行自营或者使用土地。使用权以参股、合资等方式。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规定,城乡居民可以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衔接试点,支持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和旅游设施建设。
(七)推动自驾、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的原则,加快制定自驾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房车露营地项目用地须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齐全、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房车露营地项目用地按酒店用地管理,供应基价、供应方式及使用年限按照旅游用地确定。
(八)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新游轮和游艇码头的土地将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游轮、游艇码头用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提供。现有码头增加游轮或游艇停泊功能的,现有地权类型可保持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国家新土地政策,经批准可协议办理用地手续。
(九)促进文化、学习、旅游发展。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等开展文化游学旅游活动。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产设立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以保留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经批准后可以协议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三、加强旅游用地服务监管
(十)提供确权登记服务。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要求,各地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便民企、便民利民,减少办证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做好旅游产业开发用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明确产权,保障权益。为旅游业提供必要的产权保护和融资条件 发展。
(十一)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应和使用管理,还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有关规定。区域保护、开发和建设规划。如果他们不遵守,则不得允许他们这样做。土地使用及土地供应审批。新建旅游项目用地包含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作为供地前提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当与用地单位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使用权取得者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要及时总结旅游产业用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探索和创新。
(十二)严格旅游用地供应和使用监管。严格控制旅游相关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未经依法批准将其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转让风景名胜区资源、风景名胜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协议供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严格商品房配套旅游项目管理。因商品住房配套旅游配套项目变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旅游设施用地变更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于商品房等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应当由政府收回并依法重新供应。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资料来源:商业地产及电商
【峰会时间】2016年8月6日-7日(2天1夜)
【峰会地点】中国·北京
【参加对象】全国文旅地产投资、策划顾问、规划设计、开发等企业家及高管、政府机构、行业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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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国文化和旅游研究院、全国工商联房地产业商会、北京华夏美丽乡村、北京星豪投资、
本次峰会7大主题
1、文旅地产发展趋势及政策引导
2、全域旅游下新的商业运营模式探索
3、文旅地产项目的内容创新与核心价值
4、互联网+文旅地产创新盈利模式
五、文化旅游项目投融资创新之路
六、乡镇创建——回归美丽乡镇创建
7、中国精品酒店及民宿的价值实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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