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机构不签劳动合同的背后:降低成本、规避责任与社保缴纳问题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54 | 时间:2025-01-05 14:07:30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缴纳社保,也不能缴纳最低工资。如果存在冲突或争议,您可以置身事外。家政服务机构不签劳动合同背后到底有多少“小算盘”?
“家政机构不签订合同是为了降低成本。”
记者:我们调查发现,家政公司或机构普遍不与家政工签订劳动合同。家政工作明确后,家政公司或机构才与家政人员、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家政公司或机构为何不与家政工签订劳动合同?
张起槐:有几个原因:
1、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不确定性大,难以与家政服务机构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2、家政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很少有条件与员工签订合同。三方协议下,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无需为其缴纳保险费;
3、家政服务机构大多为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
记者:家政公司或机构、家政人员、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吴海霞:三方协议是家政公司、家政服务人员和用户签订的协议,而合同是家政公司和家政服务人员分别签订的。两者是不同的两件事。签订劳动合同后,家政公司承担的责任更大。例如,家政服务人员与用户发生矛盾时,家政公司必须负责处理维权。
家政人员属于家政公司,肯定需要保险之类的,还有一些社保。
再比如,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果家政服务员一个月没有接受家政服务,家政公司就要支付最低工资。另外,从家政服务人员的角度来看家政公司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不能再承担私人工作。
一些家政工人可能不属于一个机构。他们在多个机构都有记录,哪里有工作就去哪里。这是很多家政工人的选择。这无异于制度存在漏洞,劳动关系不完善。
黄乐平:从法律角度来看,家政人员签订的三方协议更像是一份中介协议。家政公司主要介绍家政人员和雇主相互了解。事实上,他们提供中介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然后收取中介费用。从三方协议本身来看,不存在重大法律问题。
从保护家政工劳动权益的角度来看,家政公司本来应该是家政工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动保护,但现在却提供中介服务,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家政工遭遇工伤或患重病,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
“只签署三方协议会带来很多问题”
记者:也就是说,当劳动合同被三方协议取代后,家政工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家政服务机构自身的责任也减轻了。
张起淮:在只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况下,家政服务机构仅起到家政服务人员与家庭用户之间的中介作用。当家政服务人员的权利受损或者顾客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家政服务机构如果不是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家政服务机构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仅签订三方协议时,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机构、使用者之间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这可能会引起这样的一些问题:
家政服务人员不能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主张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家政服务人员无法获得与其他行业工人类似的社会保障。例如,家政服务机构没有义务为家政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三方协议,家政服务人员与使用者之间建立的关系多为雇佣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家政服务人员对雇主有一定程度的依赖,容易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与家政工人之间的纠纷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而是涉及家政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责任。问题,无法适用工伤赔偿责任。
记者:三方协议的存在除了不利于家政服务人员劳动权益的保护之外,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家庭也有影响吗?
吴海霞:从用户角度来说,用户肯定希望找到正规的家政公司,也都希望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有合同,这样用户就放心。
张起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家政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失,比如家政服务人员屡次盗窃,如果家政服务人员逃逸或者无力赔偿,家政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为了补偿。 ,损害难以获得救济;由于缺乏劳动合同建立的稳定劳动关系,服务人员流动性大,可能随意离开,家政服务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每月必须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保费。这个成本必然会转嫁到用人单位身上,预计整个行业的市场价格将上涨30%左右,从而增加雇佣家政服务人员的成本。
记者:现在很多人习惯通过网络平台拨打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应该为家政工提供怎样的劳动保护?
张起淮:网络平台必须验证顾客身份信息,确保家政工工作环境安全;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工资;并提供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目前,在这方面,线上家政公司的实施情况比传统家政公司要好。
黄乐平:对于家政网络平台,要分清它的具体性质,看它是管理平台还是信息平台。如果是管理平台,必须切实承担家政工的管理责任,保护家政工的劳动权益;如果是一个信息平台,那么主要是为家政工提供就业机会。
《如何保障家政工的劳动权益》
记者:从长远来看,家政工的劳动保障还应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加强?
吴海霞:有些地方有人才交流中心。对于国内从业者来说,可以建立一个类似的平台。只要您从事家政工作,就应该在这个平台上注册。无论员工是否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都属于这个平台。平台登记了从业人员的一些基本信息,方便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快速定位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当家政工遭遇不公平待遇时,也可以利用平台的力量来维权。这个平台应该是服务性质的,不应该向家政人员收取管理费。
张起淮:家政服务行业可以考虑实行以员工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即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在此基础上,可以实现以下保障:社会保障和工伤保险、医疗和养老保险;保证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定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工作环境标准;并提供劳动健康安全保障。
同时,建立家政服务业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家政服务人员与使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或者家政服务用工单位首先调解。调解无效的,由当地劳动保障争议部门进行调解。仍无效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家政服务人员来说,由于诉讼难度大、成本高,加上其法律意识较低,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因此,应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当事人的权利。司法救济渠道。
黄乐平:为了更好地保护家政工的劳动权益,首先要积极引导和教育家政工提高维权能力。其次,相关立法应进一步完善。整个家政服务行业目前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个行业的工人与普通工人最大的区别是他们的雇主不是正规雇主。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家政工的劳动权益受到影响。当我们侵犯自己的权利时家政公司劳务合同,我们就会处于尴尬的境地。
“本期对话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副研究员:吴海霞
中华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专家:张起槐
北京怡联劳动法援助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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