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某公司经营的二手交易平台上的某数码店铺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同时选择购买了该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的验机服务。该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的验机中心在收到卖家邮寄的手机后经过检测,向李先生出具了验机评估报告。李先生在看过验机报告后向网络二手交易平台表示同意发货,于是该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的验机中心按照李先生指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进行代卖家将手机进行发货,发货后手机未妥投,网络二手交易平台进行了第二次发货,仍未妥投,最后手机被退回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的验机中心。李先生因未收到手机,向法院起诉要求网络二手交易平台退还货款。
法院认为李先生与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公示的平台规则和李先生提供的证据,手机货款已由平台代为支付给了商品卖家,平台并不掌握李先生的货款。且根据李先生提供的快递记录和平台提供的商品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明确记载李先生拒绝接收货物,能够确认货物退回是因为李先生拒收货物导致,并非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不履行代为发货的义务。故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完成了代卖方发货的义务,对于最终货物未能实际送达李先生,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要求网络二手交易平台退款的请求。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发货义务的完成与否需要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来判断,不能简单地以买方未收到货物即判定发货义务未完成,而是需要结合货物未签收的原因进行综合判断。若是由于买家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收货,则平台完成了发货义务,不承担发货未成功的责任,该责任由买家自行承担。我们想提醒消费者,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上购买二手商品时,消费者与实际卖家之间形成的是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消费者与平台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能约束买方和卖方,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双方。消费者如果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则只能要求买卖合同中的卖家承担,而非平台。而平台与消费者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中平台所需要履行的义务是对商品进行专业验机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双方明确约定的义务。消费者支付给平台的费用也只是品质检验的费用,并非商品的货款,商品货款仍旧是由卖家收取。平台并不能代替卖家承担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因此,消费者需要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当出现问题时才能准确判断责任主体,更有针对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通过这个案例更想说明的是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需要对我们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像案例中李先生,在卖家和网络二手交易平台都已经完成了各自在各自合同中的发货或提供验机服务的义务后,李先生没有收到购买的货物是因为自己没有正当理由拒收货物从而造成了货物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卖家和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均无过错,是无需承担责任,李先生的需要对自己拒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大家要理性消费,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及时和卖家沟通,按照规则申请退货退款,合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