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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家政服务人员工作过程中受伤谁负责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69 | 时间:2023-08-29 10:06:38

介绍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对家政服务人员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实践中,聘用家政服务人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通过熟人介绍聘请合适的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2)通过熟人介绍聘请合适的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2)通过家政服务公司介绍,但家政服务公司只支付部分中介费,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3)用人单位与家政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家政公司派员提供服务,员工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 那么前三种形式聘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呢?

案例一

熟人聘请的家政服务人员黄某与雇主侯某因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1)粤01民终2020号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黄某经熟人介绍,以住家保姆的身份照顾被告侯某的父亲曾某。 上诉人与曾某外出时,曾某不慎摔倒,上诉人也被摔倒在地,导致右桡骨脱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告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按照劳动者的过错来分担。双方。 上诉人已成年,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摔倒,未能合理保护自身安全。 其本人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人侯作为雇主应承担70%的责任。

情况二

通过家政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聘用家政服务人员赵某与雇主孙家政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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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2020年8月4日,上诉人赵某经被告家政公司介绍到被告孙家提供日常家政服务,三人签订了《家庭聘用合同》。 2020年8月6日上午,赵某光脚在孙某书房拖地时不慎摔倒,被诊所诊断为左脚踝下极脱臼。 期间,赵某共支付医疗费10853.92元。

上诉人赵某认为,其摔倒是由于被告孙某家瓷砖滑所致,故雇主孙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家政服务机构未对其进行岗位培训,也未为其购买保险,应承担过失赔偿责任。 赵某遂将孙某及家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1053.92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赵某与被告孙某之间属于生活型、消费型劳动(雇佣)关系,劳务人员在劳务活动中是否遭受人身伤害,原则上应适用过失责任。

赵某作为一名职业管家,在从事拖地等常见家务劳动时,应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 孙某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允许赵某从事超出协议范围的工作,且提供的工作环境并无不当。 他也及时通知了赵家人。 因此,本案中孙某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责任。

根据三人签订的《房屋聘用合同》,被告家政公司与上诉人赵先生存在中介协议关系,且合同中仅约定被​​告家政公司为协助办理综合家政的一方。意外保险,而不是为上诉义务人购买综合家政意外保险。 同时,由于赵某从事的是最基本的家政服务,因此不需要相应的就业证明。 因此,被告家政公司作为中间人,促成了上诉人赵某与被告孙某之间协议的成立,其协议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无需承担本案责任。

案例三

雇主与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黄某与家政公司、雇主宋某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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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家政服务员签合同_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员是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什么合同_家政服务签订劳动合同

【案号】(2019)京03民中12014号

【基本案例】2018年2月7日,丙方雇主宋X、甲方家政服务人员黄X、甲方家政公司共同签署《家政服务协议》,同意乙方购买并推荐乙方,乙方自愿选择甲方提供家政服务。

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预支甲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乙方服务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甲方满月服务后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员是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什么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月工资。 若协议终止或终止,甲方应凭乙方预支工资支票向乙方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协议尚未签订,甲方要求离职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甲方支付工资。 因甲方擅自向乙方支付工资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此外,家政公司承认其为黄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在提供家政服务时,黄某打开宋家卫生间窗户时,不慎从椅子上摔下,受伤严重,导致颈椎脱臼。

【法院判决】二审法官认为,根据三人签订的《家政服务协议》的内容以及《家政服务协议》的具体执行情况分析,应认定主体与黄某合法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家政公司。

理由如下:本案家政公司不仅仅是家政服务的中介方,而是实际参与协议的履行。 具体表现在:

1、在人员调配和更换方面,家政公司向宋某推荐家政人员。 家政公司与宋某就变更家政服务达成一致后,家政公司可以重新分配。 但宋某未取得家政公司与黄某的同意,不得擅自将黄某转让给第三方服务。 而且,家政公司曾给宋某派了黄某等三名管家,但宋某只需要支付一次中介费。

2、在工资支付方面,协议规定,服务期间的工资并非全部由宋直接支付给黄。 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必须由宋提前向家政公司收取。 由公司发行。 如果协议仍未结束,黄某要求离职,未经家政公司同意,宋某不得向黄某支付工资。 宋某并没有直接向黄某支付工资。 黄某的工资由家政公司直接领取,家政公司统一为黄某等家政工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综合上述分析和当事人的陈述,黄某提供劳务并接受家政公司管理,家政公司向其收取报酬。 因此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员是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什么合同,可以认定,黄某是受家政公司聘请,在宋家提供劳务服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黄雪玲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中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黄雪玲作为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最终,家政公司被判支付黄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人辅助器具等35997.18元。 被告人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分析

1、案例一及案例研究中,用人单位通过熟人介绍和家政服务公司介绍招聘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家政服务人员工作中发生中度或者重度伤害的,用人单位和家政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家政服务公司存在服务协议关系,家政服务人员为家政公司指定的服务人员。 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协议关系。 ,应列为工伤,由家政公司负责赔偿。

律师建议

1、作为家政工,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协议范围内的家政服务时,应当履行注意、注意义务,观察工作环境,使用安全合规的服务工具,尽量避免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订购国内意外伤害保险以降低风险。

2、作为用人单位,首先在选择家政服务公司时,尽量选择服务规范、人员相对固定的家政公司。 同时,还必须注意保管好家政服务协议等账簿。 无法捍卫权利或承担更多责任。 签订合同时,注意询问家政公司是否为月嫂办理了人身保险,避免发生纠纷时由雇主承担后果;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理解家政服务人员,不得要求家政人员提供超出协议范围的劳务服务。 同时,应善意提醒工人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

3、作为家政服务公司,虽然员工型家政服务公司面临相对更大的风险,获得更多的利益,提供更高质量的家政服务,但雇主更倾向于选择员工型家政服务公司,所以家政公司还是你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发展情况选择合适的用工方式。 但无论采用何种聘用方式,都应注意对家政服务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相关初审。 对于家政服务人员,需要核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体检情况、真实身份信息以及相应的经历。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必要了解用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和用工目的,以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律师简介

家政服务签订劳动合同_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员是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什么合同_聘请家政服务员签合同

范海云

广州协力(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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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以来,常年专注于劳动法和婚姻家庭法律业务。 擅长劳动人事、合同、管理公司内部整顿架构设计及法律风险防范,为企业家提供财富提升管理。 目前担任数十家企业的长期法律顾问,代理了数百起劳动等相关诉讼案件,并参与了大量的商务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法律培训和人员安置。

范海云律师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财富促进会经理、中国律师移民商会会员、苏州市律师商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苏州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工作委员会委员、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中立人。 评审员。

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员是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什么合同_聘请家政服务员签合同_家政服务签订劳动合同

兰明辉

广州协力(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生,上海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企业劳动人事、婚姻家庭事务、合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等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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