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对一起装修工程中商标侵权案件的分析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64 | 时间:2023-09-29 21:01:57点击标题下方“蓝色微信名”即可快速关注
一起装修工程商标侵权案分析
□ 文/江苏省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孙驰远、韦鹏飞
【案件】
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14年10月8日采购了675块标有“龙牌”和“北新建材”的轻钢龙骨,用于工程馆改造工程和城市文化中心的图书馆。 使用。 具体信息:规格60×27×1.2,数量90个,每个4米,单价6元/米; 规格60×27×0.6,数量485个,每个4米,单价3.5元/米; 规格75×50×0.6,数量100件,每件4米,单价7元/米,采购金额11750元。
2014年12月18日,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该市文化中心建设工地图书馆、博物馆,查获同批次标有“龙牌”、“北新建材”的轻钢龙骨666块。 , 分别。 规格为:60×27×1.2,数量84股,规格60×27×0.6,数量482股,规格75×50×0.6,数量100股。 该产品经“龙”、“北新”商标注册人北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龙”、“北新建材”注册商标的产品。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同意北新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承认同批次剩余9块标有“龙”牌和“北新”的轻钢龙骨也为假冒产品。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龙”牌和“北新建材”注册商标产品。 另一方面,其提供了无收货单位合法签字的收货收据,但未提供该批轻钢龙骨为合法获取的证据,也未说明供货方。
【分析】
本案是否适用《商标法》调整? 当事人的行为能否定性为“销售”?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只采购了装修工程用的轻钢龙骨,没有出售,且装修工程尚未完工,工程款尚未结清。 这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围。 工商部门无管辖权,应当根据建筑法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工商部门应当移送建设主管部门处理。调查和处罚。
第二种观点是工商部门有管辖权。 首先,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工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工商部门有权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完整的管辖权; 其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在展览、展示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查明商品来源”。
笔者认为,当事人购买的轻钢龙骨在标签本身及标签上有明显的“龙”、“北新建材”字样,但没有其他明显标志。 “龙”牌和“北新建材”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属于商标使用; 且侵权轻钢龙骨上的“龙”牌、“北新建材”标识与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龙”、“BNBM”完全相同,给北新集团有限公司造成损害。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因此,当事人购买的轻钢龙骨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外,所谓“销售”并不包含在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中。 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字面解释来探讨其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中“销售”的定义是“出售(商品)”。 百度百科将其定义为“指以出售、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装修建材的收据,包括为宣传该行为而进行的相关辅助活动,例如广告、促销、展览、服务等活动。 或者:销售,是指实现企业生产成果,为顾客服务的活动。”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得出“销售”约等于“销售”的结论。《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当事人通过“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修复工程。 他并没有直接出售产品来获取差价,而是与施工过程中的劳务结合起来,形成劳动成果,交付给承包商。 这与一般的销售合同不同。 但根据某市文化中心工程博物馆、图书馆装修工程分包合同及当事人的表述,当事人可以自行采购材料,也可以根据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发包方,结算后发包方支付相应价款。 ,结算价高于采购价。 具有销售行为的实质性特征,符合“销售”的定义。 因此,当事人在市文化中心工程馆、图书馆改造工程中使用“龙”牌轻钢龙骨的行为应定性为“销售”行为,工商部门应当按照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商标法》定性。
当事人购买的侵权轻钢龙骨是否用于装修工程? 执法人员如何查处案件,最大程度规避执法风险?
案件侦查过程中,有人提出疑问,工商部门查获的侵权轻钢龙骨均未使用,而当事人轻钢龙骨的改造进度已接近尾声。 是否有可能,在工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当事人已经将部分侵权轻钢龙骨用于装饰工程。 图书馆、博物馆是政府重点项目,建成后也将是人流密集的地方。 一旦出现问题,将是重大责任事故。 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消除此类嫌疑,最大程度规避执法风险。
办案人员认为,判断墙上已安装的轻钢龙骨的真伪,应有两种调查方法:一是请商标注册人判断真伪,二是追查通过进货渠道辨别真伪,并追溯至上级供应商。 主办方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主办方邀请“龙”、“北新”商标注册人北新集团有限公司派员前往某市文化中心工程馆、图书馆改造工程现场,鉴定轻钢是否墙上安装的龙骨属于侵权商品。 北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到现场并出具书面鉴定证明后认为,该公司主要依靠轻钢龙骨的标签来鉴别真伪。 他们已经把墙上轻钢龙骨的标签去掉了,现在该公司也没有办法辨别真伪。
其次,商标注册人无法辨别真伪,而本案当事人坚称已安装在墙上的轻钢龙骨绝对是正品。 主办方要求他提供所有真假轻钢龙骨的购买凭证。 对于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675根轻钢龙骨,当事人提供了收据。 收据上没有收件人姓名,也没有收件人的合法签名,只有时间、产品名称和规格。 ,价格。 该负责人要求涉事供应商作出解释。 该负责人表示,采购工作具体负责人已辞职,公司人力资源部未保留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他们只知道他是徐州人,却不知道他的身份。 我通常通过手机号码和地址与他联系。 我可以提供他的手机号码。 当主办方现场拨打该手机号码时,显示为空号。 我会通过假货供应商追查假货的来源以及当事人是否购买过其他批次的假货。 货物的踪迹已被切断。 当事人坚称轻钢龙骨是正品,并提供了购买时的运输单。 运输单显示,供应商是某市建材公司。 主办方经调查发现,该市建材公司系北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对于经批准的“龙”牌轻钢龙骨经销商,当事人供应的轻钢龙骨数量也与当事人提供的运单上的数量。
最后,商标注册人无法辨别真伪,无法通过购买渠道的溯源调查准确判断已安装在墙上的轻钢龙骨的真伪。 承包商做了退而求其次的事情。 因当事人承包的装饰工程属于政府工程,由某市建设局负责,承包商向某市建设局举报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其依法处理。 经调查,某市建设局向我局提供了《文化馆涉嫌使用假冒龙骨的报告》1份和轻钢龙骨检验报告6份,证明图书馆、博物馆装修存在问题项目所使用的“龙”牌轻钢龙骨均经过检验,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对于责任人员开展的上述调查工作装修建材的收据,法制部门认为,执法人员充分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勤勉尽责,妥善化解了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
最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定性,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675没收侵权轻钢龙骨,并处以7.5万元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主动移交侵权轻钢龙骨并缴纳罚款。编辑/曾琪
出品:中国工商出版社《工商管理》(双月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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