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家纠纷中,一审法院擅自降低违约金怎么办?
作者:admin | 分类:企业名录 | 浏览:15 | 时间:2023-10-13 16:31:01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上诉,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法院的确是经常调整违约金。事实上,违约金要不要降低,需要参考多种因素确定,包括交易履行时间、违约恶意、违约方获利情况、守约方损失情况等诸多因素决定。如果违约方恶性较大而一审法院仍然擅自降低违约金的话,守约方不服可以上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反悔不卖房,还态度恶劣,自己申请法院查封了房屋导致买家无法起诉继续履行只能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在买家没有请求降低违约金的情况下,仍将违约金从45万降到25万。二审法院认为,买家违约恶意较大,不应降低违约金,改判买家支付45万违约金(总房价10%)。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依职权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是否合理有据。唐买家与吴卖家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唐买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吴卖家在中介公司反复催促下,拒绝履约,并自己申请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通过上述行为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吴卖家构成违约,且主观故意违约恶性较大,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唐买家承担违约责任。唐买家按照合同约定起诉要求吴卖家赔偿合同交易价的10%违约金,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吴卖家出庭应诉,一审法院在吴卖家未提出要求调整违约金标准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标准数额,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改判吴卖家向唐买家支付违约金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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