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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开发商有权出售人防车位吗?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23 | 时间:2023-10-14 14:50:26


案情速递

2016年,某开发商取得天水某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已取得建设该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中确定停车泊位竣工1000余辆。2021年,某开发商为该项目地下车库进行了人防验收竣工备案,取得了天水市人防办的备案审批,备案注明人防建筑面积两万余平方米,平时用途为汽车库,战时用途70%面积为人员掩蔽体、30%为物质储备库。

2018年,张某购买了该项目商品房及车位,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车位有偿使用意向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该车位有偿提供给张某使用的期限为70年,车位使用费15万元/个,张某已按约定支付车位使用费。2022年,张某以某开发商出售的案涉车位系人防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案涉车位为由,诉请撤销车位有偿使用意向书及补充协议,并要求某开发商退还其已交纳的车位使用费。一审判处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是指利用人防工程而设置,平时可用于停车的车位。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分为两大类,一是单独所建的人防工程,二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具有战备性、平战结合性和强制性,从性质上看,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是人防工程的存在形式之一,故人防车位属于平时对人防工程的使用,从权属角度而言,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属于限制性用益物权。


人防车位归谁所有?

国家投资单独所建的地下防空建筑用于平时停车的车位属于国家所有;由开发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在平时可以作为民用,对设置的车位所有权归属,因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存在很大争议。一般认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投资建设的开放商享有使用权。

人防车位的战备性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归国家所有。开发商在新建民用建筑时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因此产生的建设费用,是投资建设者及业主应承担的人民防空的法定义务。战备防御是人防工程的主要功能,为了物尽其用,平时允许大众有偿使用人防车位,既避免了资源浪费,也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平时使用人防车位的前提是以不妨碍战时防御功能的实现。所以,国家拥有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包括开发商在内的投资建设者不可以对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进行买卖。


开发商出售人防车位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因此,开发商经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管理、使用、收益权,也就是说结合民用建筑投资建设人防车位的开发商可以出售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并对车位进行管理、获取利益。


案例处理意见

就本案而言,某开发商在向张某出售车位使用权后,取得了天水市人防办的审批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及相关规定,某开发商作为投资建设方对人防工程划定车位平时进行的管理、使用、收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与某开发商的车位有偿使用意向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张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来源:天水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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