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谈物业丨二手房转让后,原物业费应该由谁承担
作者:admin | 分类:企业名录 | 浏览:24 | 时间:2023-10-21 00:41:23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物业治理工作,加快全市住房服务领域法治化建设,推动法治宣传融入群众生活,自今年5月起,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将在微信公众号开设《以案释法谈物业》专栏,系列开展物业服务领域普法宣传工作,聚焦居民群众关注的物业法律问题,通过真实典型的案例进行剖析、讲解,引导居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助推社区物业治理水平提升,为建设法治、平安赣州贡献力量。
当前,二手房交易非常活跃,很多人看中的是二手房的配套完善、交通方便、学区好等优势,但原房主拖欠物业费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对于很多买了二手房的业主来说,刚入住没多久就遇到物业上门“要账”,着实令人心塞。那么面对原房主拖欠的物业费,新房主该如何应对呢?

基本案情
为改善居住环境,李女士在城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现房,并与房屋的原所有权人赵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后,赵某夫妇对旧存的物业管理费用不愿意交接办理。随后双方通过协商,赵某夫妇给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协议,写明“房款全部支付完毕,交付房屋之前的物业费与李女士无关。”
然而,物业公司以房屋拖欠3年的物业管理费为由,不给李女士办理停车手续。面对物业公司的“日常为难”,李女士将赵某夫妇拖欠的近3000元物业费缴清。后李女士诉讼至法院,要求赵某夫妇返还垫付的款项。
调解结果
在法官的积极沟通下,赵某当场支付了李小姐垫付的物业费。
普法时间


不可以,业主接受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就有缴纳物业费的法定义务,不因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免除。新业主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主张其获得物业所有权的时间,以没有接受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为由对抗物业公司的请求权。此处,建议新业主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确界定物业欠费承担人和义务履行的期限,确定原业主是否存在拖欠的物业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