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开发商伪造证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构成虚假诉讼被罚6300万元!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7 | 时间:2023-11-07 15:37:13开发商伪造证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构成虚假诉讼被罚6300万元!
【案例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前言
2023年9月新修订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据统计,2019年人民法院审结虚假诉讼犯罪案件826件,是2014年的118倍;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2779件,是2014年的17.7倍。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1月发布《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共发布10个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典型案例即为建设工程施工款债权执行案件中,发包人通过虚构房屋买卖合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骗取生效判决对抗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执行。
202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涉事开发商(甲公司)合计罚款6300万元,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
现将该典型案例摘录分享如下:
01
案情简介
2019年,被执行人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对其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冒用自然人艾某某等63人身份,以案外购房人名义,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该院作出部分错误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后在关联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该虚假诉讼行为被人民法院查实。
02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对甲公司名下相应房屋继续执行;两级法院对甲公司处以每案100万元、共计6300万元罚款,相关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03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房产,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虚构购房事实,冒用艾某某等 63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案涉房屋相关执行异议均为虚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排除执行的条件在本案中并不具备,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判决继续执行,并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处罚。
04
典型意义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冒用他人名义提出虚假的执行异议申请,进而引发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因案外人名义系虚假冒用,并无真实执行异议人,故不存在被执行人与执行异议人恶意串通的可能。被执行人单方冒用他人名义提出虚假执行异议申请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在一审法院依据被冒名案外人提出的虚假执行异议申请,先后作出支持其虚假执行异议的错误裁判后,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确属被执行人提起的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实质性处理,直接判决支持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但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虚假付款付费单据,并虚构案件事实,冒用案外人名义提起虚假的执行异议,进行虚假诉讼,试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制裁。当事人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逃避执行的,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李高来律师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房建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工程师。
担任天津/南京/广州/武汉/郑州/廊坊等地仲裁员
同时拥有一级建造师和造价工程师等专业资格。
单位地址:北京建外大街21号 国际俱乐部C座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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