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

当二手房评估价高于交易价

作者:admin | 分类:企业名录 | 浏览:19 | 时间:2023-11-07 16:59:04
点击上方“云南财税通”蓝色小字,可订阅本微信 
   紧贴财税脉搏,提升管理价值 

2023年11月3日经开区二手房办理过户,交易价78万(全款购房),为什么评估到了98万,契税要多交好几千,小区同等户型面积市场价也根本卖不到98万呀,我们实际成交就是78万,我们又没有为了避税去写低交易价,可以核实的。

答复时间:2023-11-06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发表评论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