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消防设施未验收、未移交物业公司未能对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消防大队依法对物业公司进行了处罚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8 | 时间:2023-11-09 22:06:50一审法院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置、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3、本案中,物业公司是某商贸广场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对该小区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职责,是该小区的消防设施维护及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责任主体。
4、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某商贸广场小区消防设施不健全的不良状况长期存在,物业与某商贸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出相关免责约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问题,该理由不能对抗法律对物业服务公司设定的行政管理中的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原告排除履行消防职责的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