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虚假宣传,购房者能退房吗?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6 | 时间:2023-11-13 16:05:17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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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版户型”、“毗邻轨交”、“花园府邸”等都是常见的楼盘宣传广告用语,再搭配上售楼处的沙盘模型、样板房及装修效果图,都会让不少购房者怦然心动。
然而购房者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又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直至交房时,才发现当初广告宣传中的房型、装修效果、或是小区配套设施与实际并不相符。
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子不再是翘首以盼的“梦中情房”,购房者还能以开发商虚假宣传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吗?
签署合同时发现广告宣传不符
王先生通过中介了解到仕茂公司开发的假日城项目,仕茂公司在宣传画册、电视广告中将该项目宣传为:“5.4米大面宽绝版户型”、“200万起精装大三房”、“小面积大空间华丽升级”、“品质户型三方精装空间”及“精装山景公寓、低密度、全景观、花园邸宅、超大附赠空间精装交付”,并通过售楼处房型模型、样板房、VR样板间等方式展示了带厨房、客厅、卫生间功能的居家装修和拓展效果。
经过多次咨询和了解,王先生对仕茂公司开发的新房非常满意,准备购买一套,便向仕茂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不久仕茂公司取得了房屋预售许可证,便通知王先生前来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签署合同前,王先生发现仕茂公司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内容与自己之前看到的宣传并不相符,诸如房屋面积、装修及赠送的花园等内容与广告宣传不一致,甚至部分内容根本没有在合同文本中进行约定。
对此,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应当进行修正,否则自己不会签署该份合同。然而,仕茂公司的销售人员却声称,仕茂公司是上市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也都是大项目,不可能出现承诺不兑现的情况,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标准模板合同,也是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于仕茂公司销售人员的这种说法,王先生并未完全相信,坚持要求仕茂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广告宣称时的承诺落地,否则自己不会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对于王先生的要求,仕茂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就王先生提出的事项,可以通过于王先生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并提供给王先生《补充协议》的文本。
看到对方提供的《补充协议》,确认自己提出的要求也均写在《补充协议》上,王先生便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待王先生签署后,仕茂公司称,两份合同均需送至公司总部盖章,盖章完成后会交还给王先生。
交房时发现开发商欺诈
王先生签署两份合同后,仕茂公司很快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寄回,至于《补充协议》,仕茂公司则称仍在公司内容走盖章流程,让王先生稍安勿躁。
由于仕茂公司一直没有将《补充协议》寄回,王先生多次催促,甚至曾前往仕茂公司处索要《补充协议》,但都没有结果。
不久后,王先生收到了仕茂公司寄来的收房通知书。王先生按通知验收房屋,然而刚进入房屋,王先生就感到大失所望,房屋与仕茂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不符,也并非如自己想象中的模样。
因此,王先生拒绝收房,并在房屋验收交接单写下了自己的意见:首先,交付的房屋为毛坯房,不符合原协议约定的装修标准;其次,宣传所称的赠送花园未交付;最后,开发商未对交付房屋的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未出示《面积实测表》。
王先生还了解到,仕茂公司在售房时因虚假宣传,已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考虑到房屋与自己的预期相差甚远,王先生没有了购买意愿,便与仕茂公司协商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此协商无果,王先生遂起诉至法院,主张仕茂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根据消费者权益法要求开发商退一赔三。
法院认定开发商不构成欺诈,解除合同依据不足
王先生认为,仕茂公司将毛坯房宣传为精装房来出售的行为构成欺诈,而且仕茂公司已因虚假宣传行为,处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仕茂公司则认为自己不存在欺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明确约定购房的房屋为毛坯房,签订合同前的所有宣传材料都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不应以样板房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而且仕茂公司也没有与王先生签订过《补充协议》,没有承诺交付精装房等。仕茂公司销售的房屋是商铺而不是住房,因此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原来,仕茂公司之所以被行政处罚,是因为仕茂公司实际销售的房屋为商铺,但在宣传时,却通过将待售房屋表述为“公寓”、“精准大三房”等与住宅房屋混淆的用语,容易导致受众将该房产与住宅混淆,因此行政主管部门对仕茂公司作出了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仕茂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虚假宣传,但王先生与仕茂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销售房屋为商铺、毛坯房,亦声明所有的广告、样板房、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的附件,房屋的交付标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未作约定的,以房屋交付时现状为准。
因此,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王先生主张受到欺诈而与仕茂公司签订合同的主张无法成立。
其次,虽然王先生主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交付精装房内容,但未提供已盖章的协议进行证明,也无法认定仕茂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最后,关于王先生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但是商品房并非普通的商品,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应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不能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
因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请,王先生不能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与仕茂公司已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核,切勿轻信广告宣传或承诺
开发商为了销售房屋,在进行宣传时都会将房屋宣传的十分完美,甚至会为了让房屋空间看起来更大些,将样板房中的家具尺寸改小,到了实际交付时,如果购房者提出异议,再告诉购房者交房条件依据合同约定。
如果轻信了广告宣传或者销售的承诺保证,却没有认真审核购房合同,极有可能会误入开发商的宣传陷阱。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一定要看清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不要轻信销售人员所谓的合同是为了应付或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等等说法。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还是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切勿相信任何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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