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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l 开发商对尚未交付的项目进行规划变更,是否须经过已售部分多数购房者的同意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80 | 时间:2023-11-16 18: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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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实践中,若开发商对尚未交付的项目进行规划变更,是否应依据上述条款经过已售部分多数购房者的同意?本文针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结论


对尚未交付的项目不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开发商对尚未交付的项目进行规划变更,无需经过已售部分多数购房者的同意,但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告知及相关义务。

另,开发商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城乡主管部门应听取已售部分购房者的意见。



法律分析

首先,关于规划变更的行政程序。《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五种可进行规划变更的情形。

对于规划变更的程序,上述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预售项目规划变更需征得已售部分购房者的同意,但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城乡主管部门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于已售但尚未交付部分的购房者一般应认定为是“利害关系人”。部分省市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规划变更时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如《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其次,关于已交付小区进行规划变更的民事程序,即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实践中,若对已交付小区进行规划变更,一般应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征得多数业主的同意。

关于已售但尚未交付部分的购房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层面的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依据上述规定,已售但尚未交付部分的购房者尚未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也未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不应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项下的“业主”。

因此,对尚未交付的项目的购房者不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从这个层面理解,开发商对尚未交付的项目进行规划变更,无需经过已售部分多数购房者的同意,但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告知及相关义务。



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





团队简介

    本团队由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专业组负责人李小丰律师组建。团队深耕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多年,为数十家房地产与建工企业提供常年、专项法律服务,为数百件房建纠纷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本团队在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知识专业化、服务精细化、团队一体化”的特点,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和一致好评。

文:杨梦婷
编:余以清
审:李小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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