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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购房人是否有权拒收房屋?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51 | 时间:2023-12-07 16:34:15

交付商品房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

裁判要旨: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交付,应当经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已经收房的,如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  基本案情

赵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期限为2018年8月30日前,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变更为商品房取得《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涉案商品房于2018年5月23日取得《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同年8月29日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同年10月24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次日赵某收房。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  判决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标准,《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双方仍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履行,故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赵某支付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典型意义

在国务院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行政审批项目后,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法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条件。购房人在验收商品房的过程中,除对商品房建筑本身的质量问题予以关注、查验外,有权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未出示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来源:专注建筑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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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中律师简介

金建中,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浙江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制网特约评论员,杭州市温州商会律师顾问团、瓯江潮律师团副团长,忠于事实和法律,竭尽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与长期的律师执业实践相结合,具有应对、协调、处理各类疑难案件的实战经验与能力,崇尚“一切皆有可能”的创造进取理念,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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