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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精装房有质量问题,业主起诉索要违约金和租赁费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案说法】许兴斌律师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9 | 时间:2023-12-22 14:48:53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青岛A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AAXX公馆”项目3栋2单元2702号房屋,房屋价款3891282元,房屋的装修标准为每平方米5000元,被告青岛AA公司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是其交付的房屋存在楼板顶板开裂、马桶、卫浴等设备不符合约定等众多质量问题。

2020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青岛AA公司就上述质量问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被告青岛AA公司对原告墙顶壁布、阳台、飘窗、厨房等重新进行维修,并更换马桶、洗手盆、五金件、地漏等物品,上述工作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被告青岛AA公司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房屋维修期间的房租,直至维修完成。且约定被告青岛AA公司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青岛AA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原告花费近400万元购买的房屋交付后近两年无法入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青岛AA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四川AA公司作为其百分百持股股东,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当对青岛A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在签订补充合同(二)后,被告未按该协议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现原被告对厨房铝扣板未进行更换的事实没有争议,法院予以确认;经现场勘验,涉案房屋顶棚为涂料,未粘贴壁布,卫生间安装的马桶与同小区2号楼安装的马桶虽然品牌一致,但款式、型号不同,原告要求更换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但是由于被告目前不具备施工条件,原告亦表示了被告履行能力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原告主张更换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主张的更换厨房扣板、更换马桶、房屋顶棚粘贴壁布、地漏的请求可参考市场价值,由被告予以赔偿,但原告对此未提供市场参考价值,也未就此申请评估,因此对该请求原告可另行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更换洗手盆,但其未提供具体型号,现场勘验时洗手盆中没有型号标注,对于原告要求更换的五金件、洗手盆、洗菜盆下方的排水管、防潮隔板,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双方亦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对原告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租金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同意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涉案房屋维修期期间必要的房租,支付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维修期间如延长,租期延续,租金费用按前述标准据实结算,但被告应于租期届满后60日内支付延期租金。由于被告的原因,至今未完全修复,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租金损失并无不当,对于双方约定的为期一年的租金,被告应予承担;虽然至今未能完全修复,但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原告确认协议中第(3)内容已履行,现在只有争议的部分未履行,原告未及时主张权利,因此对一年之后的租金损失就不再支持,但是由于被告从签订协议至今已达2年多的时间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损失23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四川AA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四川AA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权利,其作为青岛AA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资产与青岛AA公司资产各自独立,没有混同,因此其对原告的请求应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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