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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付款,平台公司就可以不结佣?
苏州某中介有限公司(我方当事人)通过深圳市某少少苏州分公司(下称“少少公司”)卖了吴江某绿项目一套房屋,后续我方当事人多次向少少公司讨佣,少少公司均以开发商某绿公司未向其付款为由不同意结佣。
1、2021年6月12日,我方当事人带看某绿项目成功,客户与某绿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5万元定金。少少公司确认中介公司未结佣金XXX元;2、2021年6月21日,我方当事人与少少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协议第2.5条约定,“若少少公司尚未收到开发商支付的佣金,少少公司有权拒绝中介公司的结佣请求,且不视为少少公司违约。”协议约定案件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3、少少公司开庭时称开发商未向其支付佣金,故不能向中介公司结佣,为此,我方当事人庭后提交与某绿公司人员聊天记录证明开发商已向房多多公司支付至少一半项目房屋佣金,少少公司之后承认开发商已支付一半佣金。少少公司庭后提交的起诉某绿的材料无法明确某绿是否未向其支付案涉房屋佣金。对于协议第2.5条约定开发商付款后少少公司才有义务后续我方当事人付款的约定,仲裁院认为,“该条款是案涉交易商业模式的核心结算条款,其效力不宜轻易否定”(即使我方认为该条款属格式条款应当无效,以及非附条件系附期限、不符合公平原则等主张不支持),“但鉴于开发商返佣情况以及法院诉讼进展完全掌握在少少公司手里,少少公司对此有相应事实的举证责任,由于少少公司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导致相应事实无法查明,少少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仲裁庭认为结佣条件应视为已经成就,对于少少公司开发商未返佣的抗辩不予支持。”对于我方要求由少少多公司承担律师费支出的主张,《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决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对此主张予以支持。1、少少公司向金睿公司支付佣金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如果你也遇到了上文中的情形,或是有任何法律相关的问题,都可以联系我们!一般人找律师没有门路而且费用还贵,今天,房观特意为大家申请到了超级福利!买房找律师直通车,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专业的人来保驾护航,为大家在买房路上提供实用性的帮助!找律师不再头疼,购房不再踩坑!前50名预约咨询的粉丝,有机会获得免费咨询一次!名额有限,赶紧扫码预约!VIP前50名有机会免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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