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

中恒信律师 | 张峥律师:开发商是否可以将大量车位打包卖给“一个业主”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83 | 时间:2024-01-04 15:29:59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都购买了私家车,但是不少小区的停车位不足,造成小区车位紧张的情况。因此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会注意小区的车位比。那开发商是否可以将大量车位打包卖给“一个业主”?关于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口径,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总结说明,供大家参考。

01

一、业主能购买大量的车位么?

一、业主能购买大量的车位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满足业主的需要”意在满足全部业主的合理需求,如配置比例为1:1时,每户获得一个车位即符合“满足业主需要”之条件。若开发商将大量车位转售单一或少数业主,明显超出受让业主的合理需求,该业主囤积车位加价转售行为会损害多数业主的权利。因此,业主不能购买大量的车位。

02

二、地下车位的权属与使用收益

二、地下车位的权属与使用收益

开发商投资建设地下车库,但是相应的车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初始并未与业主约定地下车库的归属或者使用,而是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交付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收取相关的费用。在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并未约定地下车库的归属或者使用,亦无法证明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款项列入由业主分摊的涉案小区的建设成本时,地下车位由开发商建设、投资的,仍归开发商所有因地下车位在没有计入容积率即并未占用涉案小区土地的使用权,不宜认定地下车库已随案涉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移给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开发商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收回地下车位及相应的收益。

律师观点解析

主流的裁判观点还是倾向于考察车位的规划情况,主要法律依据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律师简介

律师简介


张峥

张峥律师,男,汉族,法学硕士。杰出青年律师,律师系统劳动模范,维护民营企业权益优秀律师,优秀辩护律师,优秀诉讼律师,现任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争议解决部主任。张峥律师执业期间承办了大量的政府法律业务与诉讼案件,内容涉及合同纠纷、商品房与烂尾楼纠纷、尽职调查、知识产权等,参与过互联网+、供应链管理、类金融等多类的企业日常法律顾问事务。曾任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在民商事综合法律服务及行政法律事务的专项、交叉业务中均具有丰富的经验。

 点击下方“栏目名称”,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中恒信律师   

   中恒信人物   

   中恒信招募   

   中恒信胜诉   

   中恒信荣誉   

   中恒信党建   

   中恒信公益   

   中恒信动态   

   中恒信之星   

发表评论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