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33 | 时间:2024-01-25 11:03:52房屋买卖资金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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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房屋交易资金是指现有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格(含首付款和贷款),不包含房产过户登记的各项税费。 存量住房交易资金应当通过实施机构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
买卖双方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隐瞒、虚假申报。 对于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的存量住房销售,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如果买方为卖方偿还了原有银行贷款,可以申请部分资金监管。 监管资金数额为扣除原有银行贷款后的房价。
如果您全款购买房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下情况免于资金监管: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件而发生房地产权转让的;
(二)通过拍卖取得房地产所有权;
(三)买卖双方是直系亲属;
(四)其他可以免除交易资金监管的情形。
新《办法》全文可在此处查看
秦皇岛市现有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
和营运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屋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家主席令第72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建令第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和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6〕)、《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和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上签约备案工作的通知》(建房[2018]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高网上房屋签约效率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建规[2020]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有房屋(即二手房)是指购买或者自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既有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是指当事人通过既有房屋购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网上签约备案,签订既有房屋买卖合同。 现有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完成后,住建部门将网上分配合同备案编码。
现有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购房者在完成过户登记前将交易资金存入专门的监管账户。 完成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后,监管资金转入出卖人预留的收款账户。
第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存量房屋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 负责现有房屋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的政策制定、系统建设。 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设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秦皇岛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及各县(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交易资金的管辖和监管机构,简称执行机构。
第五条 实施机构应当将现有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交易、当场完成交易。
积极推广“互联网游说”模式,鼓励住房交易使用电子合同,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器建设,实现住房网上签约、备案。手掌并没有面对面的处理。
第六条 现有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的条件。
(一)办理现有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的房屋交易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交易主体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网上签订、备案现有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买方和卖方不符合购买或出售房屋的条件。
(二)实行网上房屋签约登记的房屋应符合相应的交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手房出售信息二手房出售信息,不得网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查封等交易限制的; 政策性住房不符合挂牌交易条件的; 是否根据政策限制转让; 是否有其他交易限制。
第七条 既有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完成后,应将签署盖章的合同文本及时上传至既有房屋网上备案信息系统,住房建设部门网上分配合同备案编码。
交易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解除合同、注销备案或者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当持合同备案到实施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现有房屋交易资金是指现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含首付款、贷款),不包含房地产过户登记的各项税费。 存量住房交易资金应当通过实施机构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
买卖双方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隐瞒、虚假申报。 对于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的存量住房销售,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第九条 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中实行部分资金监管和免除资金监管。
如果买方为卖方偿还了原有银行贷款,可以申请部分资金监管。 监管资金数额为扣除原有银行贷款后的房价。
如果您全款购买房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下情况免于资金监管: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件而发生房地产权转让的;
(二)通过拍卖取得房地产所有权;
(三)买卖双方是直系亲属;
(四)其他可以免除交易资金监管的情形。
第十条 现有房屋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卖双方凭《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签订秦皇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2)如买家全额付款,买家将根据网上签订的合同将全额货款打入监管账户。
如果购房者需要申请住房贷款,购房者首先根据网上合同信息将首付款转入监管账户,贷款银行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部分转入监管账户。
(3)若买方全额付款,房产过户在房产登记簿登记后,实施机构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信息发送给监管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将监管资金划入收款账户由卖家保留。 。
若购房者贷款购买房屋,抵押权在房产登记簿登记后,实施机构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信息发送给监管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将监管资金划入预留的收款账户由卖家。
买方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将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转入卖方账户。
第十一条 监管合作银行与实施机构的住房交易信息系统应当联网,实现交易资金信息的即时传输和交换。交易资金归集和划转时,应依据销售合同及资金监管系统传输的相应报文。是
电子信息传输至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转让登记事项记入登记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可以向实施机构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执行机构将交易资金退款信息发送给监管合作银行,合作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资金及利息将退回至买家预留的收款账户:
(一)买卖双方协商终止交易并取消过户登记申请的,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提交注销申请;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终止交易的,买方或者卖方可以单方提出终止申请;
(三)房地产登记机构拒绝登记的;
(四)其他需要解除资本监管的情形。
第十三条 秦皇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利、免费的原则。
第十四条 监管合作银行未按约定收缴监管资金或者违反规定,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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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顾问|白彦武
封面设计|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