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

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1 | 时间:2024-02-27 08:01:44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实验区管委会2024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层次多元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我区符合定向配租条件特定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限定户型、面积,按政府定价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可用于定向配租的房源,由区交通建设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单列,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定向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交通建设局负责牵头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定向配租政策制定,区城乡交建中心负责申请受理、资格审核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等联审单位配合落实。
第二章 分类保障对象 
第五条 为进一步吸引和稳定实验区产业人才群体与员工队伍,拓宽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实现人才强区、产业强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分类保障对象确定为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一)驻岚部队干部、士官(家属已随军)、伤病残退休军人、革命“五老”人员、烈士遗属;
(二)在我区创业、工作的台湾同胞;
(三)从事环卫、公交、市政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工作人员;
(四)支援我区建设的中央、省派挂职干部;
(五)我区引进、扶持的企业职工;
(六)经实验区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
(七)驻岚单位工作人员;
(八)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
(九)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含在编人员及实验区招考的公共事务助理员、党群工作者(原村级全职文员),公安协警、执法应急部门协勤和劳务派遣等工作人员);
(十)青年教师、青年医护人员(45周岁以下);
(十一)劳模、英模、见义勇为等各类区级及以上的先进模范人物家庭;
(十二)家政行业从业人员;
(十三)其他国家政策性照顾对象家庭。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对象家庭申请分类保障定向配租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对象服务处所在我区,并与其服务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英模劳模、见义勇为家庭和其他中央政策性照顾对象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本地无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七条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家庭可推举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家庭主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定向配租: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重大债务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而转让的除外,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租住公有住房或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 
第四章 保障标准及实施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房源的配租标准为单身公寓住房(每套约45㎡)和宿舍型住房(每间约10-25㎡)。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的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申请对象可向区城乡交建中心提出申请(针对台胞申请对象增设区台胞台企中心窗口受理)或通过线上“闽政通”(或下载公租房APP)提出申请,《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申请审批表》可在“公租房APP”上自行下载打印,据实填写并提供下述申请材料,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劳动合同或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由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片区管理局出具)。
第五条规定的第(二)类申请对象经台胞台企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审核盖章后提交申请表;(十一)、(十三)类申请对象提供相应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相应证明(复印件)经户籍所在地片区管理局盖章同意后提交《申请审批表》,其余申请对象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提交《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片区管理局对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城乡交建中心将申请人相关信息通过公租房贯标系统进行网上全流程审核,审核通过的家庭依照申请受理先后时间确定轮候顺序,并将选房名单次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 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区城乡交建中心自选房名单次序公示结束后,根据定向配租房源情况及时组织选房。申请人根据区城乡交建中心发布的选房通知,到通知地点进行选房。
第十四条 对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选房的,2年内不得申请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各公租房小区产权业主单位负责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并负责各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租金与后期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物价、财政部门提出,经区管委会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变动情况、住房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各小区业主单位负责收取,并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督促业主单位做好租金收支管理工作,确保租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租金收入列入区城乡交建中心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等支出。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业主单位负责,业主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业主单位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的,接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家庭承担。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租赁管理。《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家庭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租赁期满且在租赁期间未发现违反配租合同约定的,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片区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由区城乡交建中心在公租房贯标系统发起资格复核;经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区城乡交建中心会同各小区业主单位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要求保障家庭限期腾退住房;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各小区业主单位与之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承租家庭经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房源,5年内不得申请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承租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的;
(六)在承租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区城乡交建中心定期组织对承租家庭的租赁行为进行核查,公租房相关审核部门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须配合做好年度资格复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类保障对象其退出、责任承担与罚则参照《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END

来源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发表评论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