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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执行微课堂|是整体拍卖房产?还是拍卖房产份额?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2 | 时间:2024-02-28 18:44:01

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一套房产,而此时若只拍卖被执行人所占有的房产份额,往往会流拍。若整体拍卖,又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这一执行问题,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的?

该问题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务中既有整体拍卖,也有仅拍卖相应的份额。下面列举广东省高院的两个案例,让我们看一看法院相应的裁判观点:

一、支持整体拍卖案例

案号:(2020)粤执复141   法律文书类型:执行审查类裁定书  

法律文书作出时间:2020423

案件流程概要:广州中院作出拍卖被执行人所占二分之一房产份额的公告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整体拍卖,广州中院不同意。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广州中院经审查异议后并作出整体拍卖裁定。被执行人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院审查后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广州中院整体拍卖的裁定。

广州中院裁判要旨:在案涉房产不能物理分割的情况下,拍卖份额的方式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应对不可分割的涉案房屋进行整体拍卖

广东高院在复议裁定中认可广州中院的裁判观点,驳回复议申请。

二、不支持整体拍卖案例

案号:(2021)粤执复725   法律文书类型: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律文书作出时间:2023510

案件流程概要:广东云浮市中院在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案件时,裁定整体拍卖房产,房产共有人提出不能整体拍卖的异议。云浮中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院审查后作出撤销云浮市中院整体拍卖的裁定,并发回重新审查。

云浮中院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在分割共有物时,实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因此对涉案房产进行整体拍卖处置,并无不当。

广东省高院的裁判理由:为向被执行人追缴少数份额的非法所得,损害李某所占房产712的多数份额相关合法权益,不符合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的工作理念。执行法院在追缴违法所得涉及利害关系人李某合法占有712的不动产处置时,应当先查明已退还款项中的150万元是否为被执行人购买案涉房产的份额的金额的事实。再征询李某及其家属是否能够代为缴纳尚未追缴到位的违法所得,在此基础上采取对涉案房产利害关系人影响相对较小的执行方式。云浮中院直接采取整体拍卖的措施、直接驳回异议人李某的异议请求不妥。

从上述案例看,当共有房产不能实物分割,按份拍卖减损房产价值时,法院可以决定整体拍卖;但若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占房产份额比例较少时,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尽量采取对涉案房产利害关系人影响相对较小的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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