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学习: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39 | 时间:2024-02-29 11:31:30近日北京市发布了一份关于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文件(征求意见稿),赶紧下载下来学习了一番。
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住房租赁押金、租金安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暂行办法制定的法律来源依据)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租金的托管、监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暂行办法针对的是住房租赁企业,目前不涉及个人出租房屋者,规范的是押金、租金的管理)
本市鼓励在押金托管、租金监管中使用数字人民币。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建房管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工作。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我市押金托管账户和租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资金账户管理人)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各商业银行、住房租赁企业推广使用数字人民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承担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相关工作商业银行的监管。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承担押金托管、租金监管中纠纷调解、协调租赁当事人押金或租金退还等相关工作。
(相关纠纷由北京房地产中介协会承担调节、协调工作)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市资金中心承担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资金中心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综合商业银行管理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经公开招标,选定可从事押金托管、租金监管工作的银行。同时,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职责,以及无法承担相关工作的银行,并按前述程序相应增补银行。
第六条 市资金中心、中介协会共同建立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监管系统与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共享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等信息。
第二章 押金托管
第七条 市资金中心应当在中标商业银行中开设押金托管账户。该账户为专用存管账户,不透支;除另有规定外,不支取现金。
第八条 押金应当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存入押金托管账户。
第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退还意见。意见中明确是否扣除押金,如拟扣除押金的,应当明确拟扣除部分费用明细。拟扣除部分外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出租方需在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承租人应当在住房租赁企业提出押金退还意见后二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承租人同意的,押金按退还意见退还。
(承租方需在出租方提出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住房租赁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押金退还意见的,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还至承租人账户。
涉及押金退还的,按照押金退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计息周期自存入市资金中心押金托管账户之日起,至押金退还前一日止。
(托管的押金、租金有活期利息)
第十条 承租人不同意押金退还意见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通过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向中介协会提出调解。未达成一致前,争议部分押金暂不划转。
通过中介协会调解后达成一致的,根据调解结果退还争议部分押金。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部分押金根据判决书、仲裁结果等退还。
第三章
租金监管
第十一条 市资金中心应当在中标商业银行中开设租金监管账户,也可使用已开立的押金托管账户。该账户为专用存管账户,不透支;除另有规定外,不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单次收取租金数额超过三个月租金的,全部租金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存入租金监管账户。
(出租方超过1季度时长收取租金的,全部租金都要先存入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 租金监管账户收到存入的租金后,三个月租金部分在一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每次划转金额为一个月的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租金不足一个月的以实际为准。
(被托管的租金,出租人首期可收3个月租金,之后按月收)
第十四条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租金监管账户内仍有租金剩余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一个工作日内提出租金退还意见。意见中明确是否扣除租金,如拟扣除租金的,应当明确拟扣除部分费用明细。拟扣除部分外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应及时退还承租人。
(扣租金,需提交扣费明细)
承租人应当在住房租赁企业提出租金退还意见后二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承租人同意的,租金按退还意见退还。
住房租赁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租金退还意见的,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还至承租人账户。
涉及租金退还的,按照租金退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计息周期自存入市资金中心租金监管账户之日起,至租金退还前一日止。
第十五条 承租人不同意租金退还意见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通过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向中介协会提出调解。未达成一致前,争议部分租金暂不划转。
通过中介协会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的,根据调解结果向双方退还争议部分租金。经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部分租金根据判决书、仲裁结果等退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资金中心开设押金托管账户、租金监管账户后,将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账户信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资金中心、中介协会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押金托管账户、租金监管账户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公示押金托管账户、租金监管账户信息,并主动告知承租人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有关规定。
(出租方需要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市资金中心需变更押金托管账户或租金监管账户的,应当选择中标银行开设新账户,押金或租金全部转入新账户后,方可注销原账户。
变更新账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市资金中心将新账户信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查询渠道,承租人可通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本人在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账户内金额。
(出租方需要向承租方提供托管资金查询渠道)
第十九条 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落实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存在未履行押金托管与租金监管或存在经营风险的,可以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拨付租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各区住建房管部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拨付,市资金中心予以配合。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针对押金、租金管理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21〕40号)关于押金托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