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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主?晋城购房人的糟心事儿!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3 | 时间:2024-03-01 22:42:01

近日,CCTV-12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一线】栏目——《一房二“主”》,报道了我市法院的这起案例。

2021年12月5日晚上10点左右,冯强(化名)一家正准备休息时,门口突然响起了一阵急促的敲门声。
冯 强:
我给他开的门,他伙同了三四个人来我家,应该都是他的朋友,当时他喝过酒以后来的家里。
门外的几名男子都喝了酒,带头的男子名叫赵勇(化名)。
冯 强:
当时他的诉求就是给他还完债,要不就是把这套房子(给他),他的意思就是这套房子是他的。
赵勇称,冯强一家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属于他的,并拿出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听了赵勇的话,冯强感觉不可思议,自己已经居住了十几年的房子,怎么会突然变了主人?
争吵中,赵勇拿出了一份房产证,上面果然写着赵勇的名字,冯强经过仔细询问,得知赵勇的父亲名叫赵文,这个名字让他突然想起来一件往事。
原来,冯强家的这个房子,是他的父亲于2010年11月从赵文(化名)手中购买的。当时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付款后,赵文便将写着自己名字的房产证交给了冯强的父亲。
冯 强:
因为我们有底气,我们房子也是正常购买的,房产合同、购房合同,还有房产证都在我们手里。出于安全的考虑,我们就报警了。
同样一套房子,为什么有两个房产证,一个写着赵勇的名字,一个写着赵勇父亲赵文的名字呢?
而且,冯强一家说已经将购房款交给了赵文,那为什么没有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家名下呢?
根据冯强父亲和赵文当年签订的购房协议,冯强的父亲先后向对方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59万元。双方约定,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冯强的父亲支付剩余的房款两万多元。然而,在收到第一笔房款后,赵文就一直拖拖拉拉不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冯强说,自己的父亲数次催促赵文办理产权变更。但是赵文因为四处躲债,居无定所而无法办理。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15年,赵文突然去世了。
民二庭副庭长:韦 薇

据冯强陈述说,是因为他的父亲和赵文还是有一定的朋友关系基础,所以他们没有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因为赵文的离世,变更产权的事情就被搁置了下来。直到赵勇找上门来,冯强一家才发现,房屋的产权已经到了赵勇的名下。不过,赵勇说,如果冯强还想要这个房子,也不是不可以商量。
民二庭副庭长:韦 薇

(赵勇)说这个房子还在我们家名下,那如果说你要让我配合你办理过户的话,那是需要替我偿债的。

双方协商不成,最终不欢而散。
民二庭副庭长:韦 薇

赵勇先起诉冯强,要求冯强腾房,他是以自己是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主张要求冯强一家腾房。

然后在这个诉讼中,冯强一家就提出要求中止诉讼,说我们之间还有一个买卖合同。中止这个诉讼的同时,他另案向城区法院提起了一个买卖合同的诉讼,诉请就是要求赵勇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经过审理,2022年8月31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民二庭副庭长:韦 薇

依法审查了双方之间的这个购房合同,最后是支持了冯强的诉请。赵勇作为赵文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他在继承了赵文的遗产基础上,应当去清偿赵文的一个债务,那么配合履行这个过户义务就是他的一个债务。

根据判决结果,冯强一家将购房尾款29628元付给了赵勇,赵勇负责配合办理过户。但是判决生效后,赵勇未履行过户义务。2023年3月2日,冯强一家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这次强制执行中途发生了意外,也让这起房产纠纷变得更加复杂。
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冯强一家获知该房屋已被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某小额贷款公司。
民二庭庭长:程 浩
赵勇与本案的另外一个被告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赵勇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万元用于周转,还款期限为一年,同时,赵某将涉案房屋抵押登记给了小额贷款公司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民二庭副庭长:韦 薇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小贷公司这样一个抵押权人,那就停止了办理过户的这么一个手续。

民二庭庭长:程 浩
在《民法典》修改之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物是不得转让的,所以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系统当中,在抵押登记没有被涂销的情况之下,是无法在系统当中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的。
按照赵勇和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约定,2022年11月份,赵勇需要偿还全部贷款和利息,但是他并未如期还款。
民二庭庭长:程 浩
根据法律规定,出现了抵押权可以实现的情况下,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有权利通过诉讼程序或者说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要求法院将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且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排在第一顺位优先受偿。那么这就会导致在强制执行的过程当中,冯强一家需要从房屋当中搬出来。
赵勇本人外债累累,无力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这套房屋到底应该归谁所有,成了法官面临的难题。
民二庭庭长:程 浩
无论是赵勇父亲与冯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是赵勇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均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中,我们是保护冯强一家作为房屋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还是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基于不动产登记而产生的这样一种善意的信赖,是一个非常考验法官智慧的价值衡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对簿公堂,房产证何时易名?

情理交织,如何确定房屋归属?

冯强一家向法院申请对房屋产权强制执行过户,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因为突然冒出的第三方小额贷款公司,最终过户无果而终,无奈,2023年4月6日,冯强一家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不过,这次他们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赵勇与某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房屋抵押权无效。
民二庭副庭长:韦 薇

冯强认为自己在十几年前就已经支付了房款,支付了这个房屋的对价,已经转移了占有,自己在这个房子内实际居住了这么多年,自己作为买受人是有占用使用收益的这些权利。

不过,因为没有及时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所以,冯强的诉求显得有点底气不足。
民二庭庭长:程 浩
冯强的解释是其曾多次口头要求赵勇的父亲配合办理过户,但赵勇父亲始终推托,躲着不办,但是他没有提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等书面的证据予以佐证,只有自己的陈述。
民二庭副庭长:李 然

他(赵勇)的父亲长期因为个人的债务问题,不在本地。造成原告要求他办理过户一些障碍,这个是可以认定的。

那么,该房屋的房产证又是如何登记到赵勇的名下呢?
晋城市不动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法官,赵勇作为赵文的法定继承人,他是通过挂失的方式,将原房产证申请公告作废。
民二庭副庭长:韦 薇

赵勇是通过公告将原房产证作废以后,将房屋公证到自己名下,在不动产中心办理了新的房产证。

民二庭庭长:程 浩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候是依据递交的申请资料来办理的,原则上进行一种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
晋城市不动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审核了赵勇提供的相关资料后,2021年11月22日,给赵勇发放了该房屋新的房产证。
民二庭庭长:程 浩
虽然赵勇的父亲将房屋出卖给了冯强一家,但是由于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动。在赵勇的父亲去世后,基于法定继承,赵勇取得了房屋的物权,并且办理了转移登记,从法律角度来说,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赵勇。
2021年11月,赵勇和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一次性拿到了贷款二十万元。同时,用这套房屋进行了贷款抵押。
民二庭副庭长:韦 薇

小额贷款公司他们认为自己审查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权利人即为贷款人,他们认为自己的抵押程序是合法的,依法取得了抵押权。

那么,最终法院会支持冯强一家的诉讼请求吗?
民二庭副庭长:李 然

类似这样的案件裁判,都是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在没有过户登记之前,买受人取得的仍然是一个合同权利,是一个债权,还不是所有权。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你不能直接因为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因为你交付房款的行为,就认为这个房子是我的,我已经是权利人了,在法律上这个逻辑是不能成立的。

民二庭庭长:程 浩
小额贷款公司与赵勇之间的抵押借款协议已经完成了抵押权的设立登记,而且这个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发生在法院判令赵勇协助冯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善意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权,该权利是一种物权,具有公示效力。
而冯强对赵勇享有的协助办理过户的权利是一种债权,是没有经过公示的,因此,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法理,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冯强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善意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权,该权利是一种物权,具有公示效力。所以,支持涉案房屋应该按照抵押协议,归小额贷款公司所有。对于这样的结果,冯强一家表示很难接受。
按理说,冯强一家可以向赵勇索还已经支付的所有购房款,但是现实中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
民二庭副庭长:韦 薇

冯强一家依据合同是可以向赵勇主张违约赔偿的。但是因为赵勇的债务问题,他的经济能力问题,那么冯强去找他赔偿,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也是一个不知道是否能实现的问题。

这个案子之所以让法官左右为难,也是考虑到后续执行的问题。
赵勇目前是一个“身无分文”的状态,不管房产判给谁,对于某小额贷款公司和冯强一家来说,总会有一方可能会面临收不回来钱的风险。
那么回到最初,赵勇这么一个经济状况堪忧的人,为什么能一次性拿到二十万元贷款呢?某小额贷款公司难道没有想到过其中的风险吗?

各执一词,究竟谁在说谎?

一波三折,房产花落谁家?

收到判决结果后不久,冯强一家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对案情重新梳理以后,二审的法官们有了一些新的思考。
民二庭副庭长:李 然

从当时的结论来看,在法律适用上是没问题的,可是反过来再回看这个事情,去检视这个结果,发现存在一个问题,房产证是怎么办到了被告名下的,这个房屋登记是怎么形成的?为什么一个出售了多年,交付使用了多年,房款几乎已经全部支付的房屋,会在近几年才忽然办到了被告的名下。

法官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赵勇为什么要将父亲赵文已经出售给冯强一家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呢?
赵 勇:
当时这个房是我通过继承取得的,当时我需要用钱,就去做了一个(抵押),我不知道房产有纠纷。
然而,法官认为,赵勇这样的说法不符合常情。
民二庭副庭长:李 然

房子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资产,然后,你的父亲有这样一套房子,这么多年你没有收回、没有管理,而被别人居住着,你没有提出异议,应当是知道这个房子是别人的。

显然,赵勇对于父亲已经将房子出售一事,是知情的。在这种情况下,赵勇还是将房产证登记成自己的名字,显然别有用心。
民二庭副庭长:李 然

我们不再单独地去看这样一个登记行为,因为登记是一个结果,它完成登记的过程,我们必须去考量,它是在一个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完成的这样一个登记,我们不能忽略掉这个因素。

那么,对于房屋已被售卖的情况,某小额贷款公司是否知情呢?
民二庭庭长:程 浩
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有没有过失,就成了我们合议庭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办理抵押登记贷款的时候,小额贷款公司只审查了赵勇的房产证。因此,冯强的代理律师认为,某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民二庭庭长:程 浩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当时曾经上门进行调查了解的话,他们应该就会发现冯强一家居住在案涉房屋当中。经过简单地调查了解,他们就可以发现赵勇实际上是不具备这个房屋的处分权的。
那么,小额公司为什么没有上门调查呢?某小额贷款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没有上门审查的义务。
民二庭副庭长:李 然

小额贷款公司它不是银行,我们现在的规定里面,只对金融机构有一个强制性规定,就是你在办理贷款业务放贷之前,你要做这样的调查,规定的程序比较严格。那小额贷款公司也提出来了,哪一个法律规定给了我小额贷款公司这样的义务呢?

某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应该上门审查,也是法官们争议的焦点之一。其中一名法官提出,这笔贷款存在一些不合常理之处。
民二庭庭长:程 浩
一种观点认为说小额贷款公司明明知道这个房屋的市值是远远大于20万的,那么他对赵勇这种反常的交易行为,用一套市值远远大于借款金额的房子抵押给小贷公司去借20万块钱,这样一个反常的交易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去做必要的调查了解。
同时,法官注意到,某小额贷款公司和赵勇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8%,远超同期银行利率。
民二庭庭长:程 浩
如果同样的事情,他去金融机构借款的话,他可能是借不出来钱的,所以他才选择了去小额贷款公司。
据此,冯强的代理律师提出,某小额贷款公司和赵勇有恶意串通的嫌疑。
民二庭副庭长:李 然

赵勇已经去小额贷款公司咨询贷款的事了,这个证有问题,没办法办理贷款,他赶紧去更正了这个证,然后立马就去办了。

经调查,法官了解到,在办理贷款前,赵勇曾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咨询过抵押贷款需要的资料和条件。
民二庭庭长:程 浩
那也就是说被告在拿到房产证,换发的房产证当天就去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那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机构,他应该是核实原告所要提供的抵押物的具体情况。那么面对当天才发放的房产证,小额贷款公司为什么不去考量这个房屋的具体情况?刚刚拿到房产证就来抵押借款,这个行为是非常反常的,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小额贷款公司当时有没有向被告进行核实?仅仅在三天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办理了抵押登记。
庭审中,赵勇承认小额贷款公司是知道房屋产权是可能存在争议的。
民二庭副庭长:韦 薇

他陈述是说,向小额贷款公司披露了说我这个房子有一些争议,有出卖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简单地说没有关系,只要登记的权利人是你就可以了。但是我们在庭上核实的时候,小贷公司是不予认可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某小额贷款公司和赵勇恶意串通呢?
民二庭庭长:程 浩
恶意串通是不是一定要双方当事人做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我不告诉你这个房子已经卖掉了这个事实。小额贷款公司也无视了这个问题,就是他可能想到你为什么要把一个价值可能百万的房子,抵押给我只借20万,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也意识到了。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去做必要的调查和了解,无视这样的风险,然后双方以心照不宣的形式达成了一种默契。
是不是恶意串通的问题,当时在我们讨论的过程当中,确实也有一种分歧。
经过讨论后,法官认为某小额贷款公司和赵勇之间,不构成恶意串通。
民二庭庭长:程 浩
我认为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去判断小额贷款公司在这个事件中到底是过失还是故意。
不过,法官同时也认为,在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并未尽到审查义务。
民二庭副庭长:李 然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是放贷的业务,要受银监会金融部门的监管。那你在办理贷款业务上,和银行获取的利益没有本质的差别。如果你享受了和银行一样的贷款业务,一样的获利的情况下,对你的义务的要求,要低到普通标准之下,我觉得这个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民二庭副庭长:韦 薇

我们认为根据关于小贷公司的行业规范来说,他们在贷款的时候要有三查,贷前查、贷中查、贷后查。他的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问题,我们认为他应该去做现场核实。

因此,法官们认为一审判决有不妥之处。
民二庭副庭长:李 然

这样保护了一个应当审慎审查的小贷机构没有进行审慎审查,和一个违约的出卖人之间,他们俩的合议设定的抵押权得到了我们的保护。而一个没有任何过错,(几乎)全额支付了房款,居住了多年,在这个房间里居住生活,付出心血去装修的人没有得到法律保护。

最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判决小额贷款公司不具有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冯强一家终于可以安心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了。
民二庭副庭长:李 然

我们认为小贷公司的抵押权没有成立。但是他对赵勇的债权是依然存在的,你再去向赵勇主张债权就可以了,执行其他财产,但是你是没有办法用这套房子来实现抵押权。

一起复杂的房产纠纷终于告一段落,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提醒,公众在买卖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
民二庭副庭长:李 然

因为我们办理的物权案件是最多的,很多纠纷都是源自于老百姓内心好像还是有个判断,钱我都出了,房子我都住进去了,这还不是我的东西吗?但是如果说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实不能说是你的东西。物权变动两大规则,不动产必须是登记,动产是交付。房子是不动产,你必须登记。所以涉及到不动产买卖的一定要关注登记的事情,完成最终登记,这才是尘埃落定。

来源 丨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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