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主?晋城购房人的糟心事儿!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3 | 时间:2024-03-01 22:42:01
近日,CCTV-12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一线】栏目——《一房二“主”》,报道了我市法院的这起案例。
据冯强陈述说,是因为他的父亲和赵文还是有一定的朋友关系基础,所以他们没有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赵勇)说这个房子还在我们家名下,那如果说你要让我配合你办理过户的话,那是需要替我偿债的。
赵勇先起诉冯强,要求冯强腾房,他是以自己是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主张要求冯强一家腾房。
然后在这个诉讼中,冯强一家就提出要求中止诉讼,说我们之间还有一个买卖合同。中止这个诉讼的同时,他另案向城区法院提起了一个买卖合同的诉讼,诉请就是要求赵勇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依法审查了双方之间的这个购房合同,最后是支持了冯强的诉请。赵勇作为赵文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他在继承了赵文的遗产基础上,应当去清偿赵文的一个债务,那么配合履行这个过户义务就是他的一个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小贷公司这样一个抵押权人,那就停止了办理过户的这么一个手续。
对簿公堂,房产证何时易名?
情理交织,如何确定房屋归属?
冯强认为自己在十几年前就已经支付了房款,支付了这个房屋的对价,已经转移了占有,自己在这个房子内实际居住了这么多年,自己作为买受人是有占用使用收益的这些权利。
他(赵勇)的父亲长期因为个人的债务问题,不在本地。造成原告要求他办理过户一些障碍,这个是可以认定的。
赵勇是通过公告将原房产证作废以后,将房屋公证到自己名下,在不动产中心办理了新的房产证。
小额贷款公司他们认为自己审查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权利人即为贷款人,他们认为自己的抵押程序是合法的,依法取得了抵押权。
类似这样的案件裁判,都是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在没有过户登记之前,买受人取得的仍然是一个合同权利,是一个债权,还不是所有权。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你不能直接因为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因为你交付房款的行为,就认为这个房子是我的,我已经是权利人了,在法律上这个逻辑是不能成立的。
冯强一家依据合同是可以向赵勇主张违约赔偿的。但是因为赵勇的债务问题,他的经济能力问题,那么冯强去找他赔偿,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也是一个不知道是否能实现的问题。
各执一词,究竟谁在说谎?
一波三折,房产花落谁家?
从当时的结论来看,在法律适用上是没问题的,可是反过来再回看这个事情,去检视这个结果,发现存在一个问题,房产证是怎么办到了被告名下的,这个房屋登记是怎么形成的?为什么一个出售了多年,交付使用了多年,房款几乎已经全部支付的房屋,会在近几年才忽然办到了被告的名下。
房子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资产,然后,你的父亲有这样一套房子,这么多年你没有收回、没有管理,而被别人居住着,你没有提出异议,应当是知道这个房子是别人的。
我们不再单独地去看这样一个登记行为,因为登记是一个结果,它完成登记的过程,我们必须去考量,它是在一个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完成的这样一个登记,我们不能忽略掉这个因素。
小额贷款公司它不是银行,我们现在的规定里面,只对金融机构有一个强制性规定,就是你在办理贷款业务放贷之前,你要做这样的调查,规定的程序比较严格。那小额贷款公司也提出来了,哪一个法律规定给了我小额贷款公司这样的义务呢?
赵勇已经去小额贷款公司咨询贷款的事了,这个证有问题,没办法办理贷款,他赶紧去更正了这个证,然后立马就去办了。
他陈述是说,向小额贷款公司披露了说我这个房子有一些争议,有出卖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简单地说没有关系,只要登记的权利人是你就可以了。但是我们在庭上核实的时候,小贷公司是不予认可的。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是放贷的业务,要受银监会金融部门的监管。那你在办理贷款业务上,和银行获取的利益没有本质的差别。如果你享受了和银行一样的贷款业务,一样的获利的情况下,对你的义务的要求,要低到普通标准之下,我觉得这个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我们认为根据关于小贷公司的行业规范来说,他们在贷款的时候要有三查,贷前查、贷中查、贷后查。他的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问题,我们认为他应该去做现场核实。
这样保护了一个应当审慎审查的小贷机构没有进行审慎审查,和一个违约的出卖人之间,他们俩的合议设定的抵押权得到了我们的保护。而一个没有任何过错,(几乎)全额支付了房款,居住了多年,在这个房间里居住生活,付出心血去装修的人没有得到法律保护。
我们认为小贷公司的抵押权没有成立。但是他对赵勇的债权是依然存在的,你再去向赵勇主张债权就可以了,执行其他财产,但是你是没有办法用这套房子来实现抵押权。
因为我们办理的物权案件是最多的,很多纠纷都是源自于老百姓内心好像还是有个判断,钱我都出了,房子我都住进去了,这还不是我的东西吗?但是如果说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实不能说是你的东西。物权变动两大规则,不动产必须是登记,动产是交付。房子是不动产,你必须登记。所以涉及到不动产买卖的一定要关注登记的事情,完成最终登记,这才是尘埃落定。
来源 丨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