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案例|地产公司卖房'老带新'应代扣个税——重发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6 | 时间:2024-03-08 09:49:08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30271173545XU)
我局于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销售费用列支:2015年3月送客户礼品面条款25000.00元、2015年10月中秋节送客户礼品面条款24200.00元;2016年1月春节活动购礼品款21600.00元、2016年3月送业主礼品面条款29900.00元、2016年4月床上用品款28190.00元、2016年7月广告伞11500.00元、广告扇3380.00元、2016年11月礼品富光杯15000.00元、2016年12月购中秋节送业主礼品面条款37500.00元。 (一)增值税问题 ……
(五)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015年3月“老带新”应代缴个人所得税42(人数) ×(1000-800)×20%=1680.00元,2015年4月“老带新”应代缴个人所得税32(人数) ×(990-800)×20%=1216.00元,2015年5月“老带新”应代缴个人所
得税32(人数)×(990-800)×20%=1216.00元,2015年5月抽奖偶然所得应代缴个人所得税19300×20%=3860.00元,2015年7月“老带新”应代缴个人所得税77(人数) ×(990-800)×20%=2926.00元,2015年12月“老带新”应代缴个人所得税 68(人数) ×(980-800)×20%=2448.00元,2015年12月抽奖偶然所得应代缴个人所得税36800×20%=7360.00元。2016年4月“老带新”应代缴个人所得税32(人数) ×(1750-800)×20%=6080.00元。 2015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706.00元,2016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80.00元,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786.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