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报分析之“投资性房地产”分析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3 | 时间:2024-03-08 20:47:55一、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
分析的涉税风险主要是: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有免租期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免租期不确认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