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协议约定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后能否撤销赠与?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2 | 时间:2024-03-08 21:14:05点击蓝字 · 关注我们

现在有一个普遍的现象,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共有房产的处理很多人会选择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后房屋产权还没有变更到未成年子女名下,此时一方主张撤销赠与,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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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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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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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离婚时达成的赠与属于附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撤销权,但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切断撤销赠与的念头,律师建议在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如果需要约定婚内共同房产给子女,尽早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如果在离婚时约定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应在离婚后尽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避免一方反悔,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二、若暂时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建议办理赠与公证。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规定了公证后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那么签订离婚协议确定共有房产给子女后,短期内无法过户的,可以考虑进行公证,避免一方产生撤销赠与的念头。
案例索引:(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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