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预收款未申报,拟定偷税,罚款40万,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7 | 时间:2024-03-09 14:43:54关于送达南平市某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南税一稽告字〔2022〕7号
发布时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南平市某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0056730892XH):
我局于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纳税人识别号:9135070056730892XH)
对你公司(地址: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山(综)B#***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2012年取得预收购房款收入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你公司2011年取得“天元化纤限价房”项目后开工建设,于
以上涉税问题主要有你公司2012年预收账款明细账及相关凭证,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的纳税申报情况,郑某某询问笔录和原财务会计询问(调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工地税限改〔2013〕2号)等税务文书,南平市政府关于“天元化纤限价房”建设批复文件等相关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变更协议等,你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2012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相应的税费而拒不申报的行为属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2012年度的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5年,对你公司2012年度的偷税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2013年取得预收购房款收入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你公司2013年账面记载实现的预收购房款共计76146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2013年取得预收购房款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80730.80元(7614616×5%)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附征26651.16元(380730.80×7%),上述税款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一直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我局于
以上涉税问题主要有你公司2013年预收账款明细账及相关凭证,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的纳税申报情况,郑某某询问笔录和原财务会计询问(调查)笔录,南平市政府关于“天元化纤限价房”建设批复文件等相关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变更协议等,你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税务事项通知书》(南税一稽通〔2021〕1090号)及邮寄送达收据为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2013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相应的税费而拒不申报的行为属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之规定,拟对你公司2013年度的偷税行为处以不缴税款407381.96元(380730.80+26651.16)1倍的罚款,即407,381.9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